医药网1月13日讯 1月11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对外发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两定办法”均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两定办法”,将业内关注的互联网医院如何纳入定点管理做了明确。“两定办法”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同时,《零售药店办法》第十六条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医保允许和支持网售处方药。国家医保局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能等同。目前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网售处方药的有关政策则需要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明确。
“两定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条件,如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同时在《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从加强医保管理出发,提出了涉及医保工作的几个方面,如,配备相应医保管理人员;要真实记录医保目录的药品、耗材的“进销存”情况;按要求报送医保结算有关信息及数据,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严格执行医保药品、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
“两定办法”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两定办法”对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落实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按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信息,为参保人服务,同时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同时,明确了协议主体的违约责任,提出了协议中止和解除的具体情形,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负面清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提出了14种解除协议的情形,《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提出了17种解除协议的情形,主要围绕医保协议履行、加强医保管理、保障医保资金安全、依法执业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