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2月4日讯
药监发文,取消药店间距限制
12月1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经研究,该局决定在全省范围进一步优化药品经营(零售)企业开设审批工作。
《通知》明确,优化药品经营(零售)许可开设审批,取消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不得对开办药店设定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
同时,《通知》还谈到,要提升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意识,大力推进“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零跑动”“最多跑一次”,根据各地实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减少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对审批机构内部不同部门产生的审批批件、现场检查材料和能够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间距限制,全国都要清除
其实,黑龙江省取消药店筹建审批、间距限制等,也是在意料之中的事。早在上个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就谈到了这一点。
该方案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从该项措施来看,主要涉及三大利好:其一,只经营乙类OTC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二,药店筹建审批将全面取消;其三,地方性开办药店设定的不合理条件要被清理。
多地宣布,取消筹建审批
除黑龙江外,目前浙江、辽宁等地都已明确,取消药店筹建审批。
根据浙江省《关于在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企业筹建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2020年9月25日起,全省暂停实施“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筹建”“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筹建”等3个行政许可事项。
暂停实施后,申请人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只需申报“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验收”许可事项;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只需申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验收”许可事项;申请开办药品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只需申报“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验收”许可事项。
今年3月26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取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筹建审批事项的公告》就提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环节,根据有关精神,决定取消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筹建审批。
该消息指出,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不再发放筹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