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又有医药代表因为统方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9  浏览次数:89
  医药网11月16日讯 医药反腐的常态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医药企业一定要组建专业化的营销团队,把以前传统的、只会客情+带金方式的营销团队转变为以客情和学术推广的营销团队,这一方面减少了医药代表的个人风险,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的合规生存。     1、医药代表被起诉     近日,一份来自12309检察网的起诉书在业内传播:据起诉书消息,在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的连某甲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个月后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连某甲于2014年进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负责该公司药品在江阴医院的销售工作。被告人连某甲明知买卖药品的统方(医院对医生用药信息量的统计)数据属违法,仍分别向熊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计支付人民币98万余元用于购买无锡等地公立医院的统方数据,并出售给马某某、朱某某等10人。其中,被告人连某甲向熊某某购买统方费用共计人民币936775元;向宋某某购买统方费用共计人民币51650元。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明知买卖统方数据属违法,仍予以收购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统方,频频案发     事实上,在今年7月,同样是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也公布了一则医药代表统方案。     深圳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负责公司药品在无锡各医院销售期间,为确定医生对上述药品的具体使用量,在明知上述药品的统方数据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仍先后多次向连某(另案处理)购买无锡二院、五院的统方数据,共计支付人民币153350元,并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等人,最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019年,央视新闻台的《新闻直播间》报道了温州警方破获“窃取医院统方牟利案”的新闻。这起案件的其中一位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医药代表,其出售从温州市区三家医院盗取的近两千条统方数据,每条统方的价格在300元~650元不等,非法获利近百万元。目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已被警方抓捕归案。     更早前,在2019年初,江苏无锡两家当地医院的信息科有近40人因为统方被抓;2017年底,广东购买统方的系列案件曝光,50名医药代表涉案……     3、备案制:医药代表不得统方     事实上,统方一直都是存在医药行业内的灰色地带,其是医院对医生临床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属于医院内的保密信息。在带金销售模式下,统方是医药代表给回扣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参考信息。由于专业和涉密等原因,只有少数医务人员能够接触到此类数据,从而形成了“灰色生意链”。     这些涉及具体药品和医生的用量数据,与药品回扣直接相关,可作为药品销售人员业绩统计依据,因此起到了灰色利益输送依据的作用。     从官方层面,2014年起我国就有规定出台:明确禁止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以任何形式向医药营销人员、非行政管理部门或未经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行业组织提供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或科室的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都面临处罚。     同时,统方也与违反法律行为直接挂钩,通常都会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医药反腐的持续升级,严查统方也是医疗乱象专项整治的重要抓手之一。而带量采购的推进,医药行业税务核查开展,统方和回扣成为医院检查的重中之重,多管齐下,推动阻断中间环节的带金销售,药企及时转型才是重要出路。     备案制就是转型的重要一环。     据医药代表消息,辉瑞、罗氏、赛诺菲、阿斯利康、韩美药业、雅培EPD等外资企业都启动了医药代表的备案工作,向备案范围内的员工收集信息和资料,以便这些员工可以遵循《管理办法》合法合规的开展学术推广活动。     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医药代表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也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医药代表和医药企业的相关信息均被登记,无论是推广的产品信息和治疗领域,都被掌握和记录在案,“透明化”是备案制的宗旨,这也进一步对企业的不合规行为进行限制。     未来,医药反腐的常态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备案制作为推动因素下,医药企业一定要组建专业化的营销团队,把以前传统的、只会客情+带金方式的营销团队转变为以客情和学术推广的营销团队,这一方面减少了医药代表的个人风险,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的合规生存。
 
关键词: 医药代表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