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0月14日讯 益丰、老百姓大本营湖南发文,本月20日开始,集采中选药,药店最高只能加价15%销售。
这些药,药店最高只能加价15%
10月13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为切实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政策要求,提出了5个方面的措施。
其中,《通知》第一项明确,“从2020年10月20日起,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
简单理解就是,从本月20日开始,湖南省所有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销售集采中选药时,最高只能在中选价的基础上加价15%。
同时,《通知》指出,各统筹地区在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特门特药药店管理、医保支付标准等工作中,另有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仍按原政策执行。现阶段,不对零售药店实行基金预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
限价15%,或成为共识
从目前形势来看,零售药店参与集采已是必然。至于如何定价销售中选药,15%的加价比例,或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共识。
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浙江省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明确,所有纳入该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自行采购产品),均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其中,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统一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上浮15%(不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
5月13日,新疆自治区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落实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也谈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扩围工作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按统筹地区政策报销。
根据《云南省零售药店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公约》,参加集采单位原则上需要按照上报计划完成年度采购量,出现异常需及时报备。在价格方面,须遵法守纪,政府谈判集采品种在门店销售价格差价率上浮不得超过15%。
中选药品,严禁跨地域或跨企业串换、转卖
此外,《通知》还强调,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未报量的国家集采批次或某批次未报量的品种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除以总公司名义统一报量的零售药店,其总公司采购药品可按规定流转至所属子公司外(仅指省内子公司或下属门店),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或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对于已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程序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在线采购中选药品。未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不再接受其参加国家集采的申请。在组织新一年度带量采购合同签订工作时,各医保统筹地区应重新组织计划采购量填报,按照自愿原则,重点将特殊门诊协议药店纳入国家集采范围。
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零售药店要严格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可仍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在优先保障医疗机构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做好零售药店采购供应。
《通知》要求,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开展专项约谈、定期通报、点名批评、暂停国家集采药品采购资格等方式,规范零售药店行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各统筹地区发现零售药店违规加价销售、串换、转卖集采中选药品等行为,要做好相关取证并书面报告省医保局,省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