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0月15日讯 10月14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贯彻落实国家集采工作 加强零售药店管理》的政务要闻,并对前一日正式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贯彻落实。
政策针对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的采购、销售、流转、供应保障等环节作出了要求,不仅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而且特别对参与集采的零售药店在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基础上的加成比例进行了限定。
行业普遍认为,受到带量采购降价、药店分级管理、医保目录动态调整、非处方药限制等政策综合影响,中国药品零售行业正在面对巨大的市场压力,带量品种限价,合规经营监管趋严,将对未来院外市场提出更高的管理挑战。
合规趋严 行业洗牌
为进一步扩大国家集采药品的可及性,方便群众购买集采药品,10月13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通知》,对参与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进行规范。
《通知》提出,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开展专项约谈、定期通报、点名批评、暂停国家集采药品采购资格等方式,规范零售药店行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各统筹地区发现零售药店违规加价销售、串换、转卖集采中选药品等行为,要做好相关取证并书面报告省医保局,省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通知》也对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配送企业明确了要求,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主体需在合同期内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保证零售药店集采工作规范、顺利实施。
事实上,早在今年8月底上海阳光采购网正式公布第三批国采中选结果之后,伴随带量采购品种大幅扩容,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医药产业链上下游对于院外零售市场遭受的冲击持普遍预期。
与此同时,2019年下半年至今,以益丰大药房、老百姓大药房、山东漱玉平民、怡康医药、大参林等多家连锁药店龙头相继表态,宣布调整价格跟进国采降价结果,零售市场对于国采药品的关注度也得到明显提高。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越来越多黄金单品纳入国采,零售药店利润空间将进一步压缩,结合打击“挂证”,以及针对信息系统不达标、虚增数量、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合规经营的监管门槛逐步提升,零售药店正在持续加速行业洗牌。
毛利下滑 竞争加剧
一直以来,零售药店的药品销售价格本质上遵循“随行就市”,但对于医保药品而言,明确以集采的中标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也作为销售价格,并同时适用于院内和院外,不同的市场渠道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和挑战不容忽视。
在药品零售环节,购销差价依然是药品销售的主要利润来源,面对经营成本逐年提高的局面,药店管理者们对于带量采购品种带来的价格和市场冲击,已经不得不直面市场形势,积极选择应对措施。
截至目前,浙江、云南、新疆、江苏、重庆等多个省市,允许定点药店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最高加价15%,一些城市甚至已经开始执行。此前,零售药店从业者纷纷预期,“15%”的加成比例或将成为全国统一标准。
此次湖南省发布的《通知》,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市场预期。
某零售连锁药店采购部经理表示,站在药店的经营立场,单纯从带量采购品种购销角度,15%的加成对于门店经营一定是亏本的,大型连锁药店纳入带量采购药品更多是为了吸引客流,提升连锁品牌力和消费者服务美誉度,从而更好地守护院外的处方药市场渠道,以拉动非医保药品和非药品类的销售增长。
零售药店经营毛利下行趋势俨然不可逆转。从2019年年报看,老百姓大药房2019年毛利率36.32%,益丰医药毛利率38.55%,与几年前动辄50%、60%,甚至主打“黄金单品”高达70%、80%毛利,已经无法相提并论。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药品零售药店门店数量超过了50万家,其中单体药店23.4万家,在越来越多黄金单品被纳入带量采购之后,外院市场终端竞争也将进一步加剧。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切实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国家集采的医保协议零售药店(以下简称‘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政策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零售药店适当加价
从2020年10月20日起,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参与国家集采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按不超过15%加价销售。各统筹地区在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特门特药药店管理、医保支付标准等工作中,另有规定或协议约定的,仍按原政策执行。现阶段,不对零售药店实行基金预付、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
二、严格中选药品规范流转
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采购量时的申报主体和申报品种、数量来采购、销售中选药品。未报量的国家集采批次或某批次未报量的品种不纳入国家集采范围;除以总公司名义统一报量的零售药店,其总公司采购药品可按规定流转至所属子公司外(仅指省内子公司或下属门店),严禁零售药店跨地域或跨企业串换、转卖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三、规范零售药店在线采购
已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程序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在线采购中选药品。未参与国家集采的零售药店,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不再接受其参加国家集采的申请。在组织新一年度带量采购合同签订工作时,各医保统筹地区应重新组织计划采购量填报,按照自愿原则,重点将特殊门诊协议药店纳入国家集采范围。
四、做好药品供应保障
在带量采购合同期内,零售药店要严格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切实做好零售药店的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可仍按中选价格继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在优先保障医疗机构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做好零售药店采购供应。
五、切实加强工作监管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管,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列入医疗服务协议条款,并进一步细化、具体,在此基础上,可创新性开展工作,增加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要求,操作性强,激励约束作用明显的协议条款。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督和考核管理,开展专项约谈、定期通报、点名批评、暂停国家集采药品采购资格等方式,规范零售药店行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落实。各统筹地区发现零售药店违规加价销售、串换、转卖集采中选药品等行为,要做好相关取证并书面报告省医保局,省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将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