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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通知:全国医疗机构自查12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5  浏览次数:88
  医药网9月28日讯 刚刚,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开展自查整改是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为此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印发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医疗机构在每年1月31日前形成本机构上一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总结留存备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12     《办法》提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② 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③ 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④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     ⑤ 医疗质量管理;     ⑥ 传染病防治;     ⑦ 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     ⑧ 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⑨ 精神卫生服务;     ⑩ 中医药服务;     ? 医疗文书管理;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全面开展自查、专项自查、日常自查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受上级指导     自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对所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定期指导。     ① 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自查: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     ② 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③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     每年1月底前,自查总结留存备查     涉及七大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总结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在每年1月31日前形成本机构上一年度依法执业自查总结留存备查。     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依法执业自查制度建立情况;     ② 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接受依法执业培训情况;     ③ 本机构年度依法执业自查落实情况;     ④ 本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情况;     ⑤ 年度接受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⑥ 依法执业及自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⑦ 上一年度存在问题改进情况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自查与绩效挂钩     及时整改到位的降低官方抽查频次     《办法》提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对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的,可以适当降低抽查频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报告自查情况的,可以提高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出台并不意味医疗机构受监管的力度减弱,而是国家对医疗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框架越来越明晰,医疗服务质量也必将会得到提升,为老百姓营造风清气正的就医环境。
 
关键词: 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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