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9月10日讯 国家医保局发布行政执法指导目录,涉及药品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内容
指导目录公布,医保局有权做这些事
9月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在当日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医保目录遵照指导目录执行日常工作,同时表示,各地在医保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据梳理,指导目录共涉及15项内容,分为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4大部分。
在15项内容中,7项为行政检查,6项为行政处罚,还有2项分别为其他行政职权和行政强制。
中国医疗保险在文章中指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指导目录》对各地医保部门行政执法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给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地方医保部门行政执法中的遇到的困难,提升医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药品价格监测、成本调查成关注重点
在指导目录列出的15项内容中,有多项内容涉及药品价格监管以及药品招标采购。
指导目录第八条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可以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指导目录第九条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可以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此外,指导目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医保部门有权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进行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指导目录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医保局此次以指导目录的方式明晰了上述事项的实施依据以及实施机构,似乎透露出上述工作已经成为医保局的重点关注内容,以及各级医保部门的日常关注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