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9月8日讯 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最低罚款10万。本月开始,一地严查这类行为,为期一个月。
本月起,严查药店非法渠道购药
据云南省药监局官网消息,从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该省玉溪市要开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
(图片来源:云南省药监局)
为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该市局要求,集中整治要坚持“严”字当头,做到严肃自查、严肃整改、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严厉整治。
按照规定,该专项整治分安排部署、检查督查和总结报告三个阶段进行。重点打击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等问题。
同时,各县(市、区)市场局要对辖区内所有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开办的医务室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整治。市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和“双随机”检查,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的督导检查。
该局明确,对专项整治中查出的违法违规经营使用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查处,深查深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药品购进渠道有问题,最低罚款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一直以来,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行为一直是国家整治的重点,也是各地市场部门检查的重点。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零售药店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都要严肃处罚,除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外,还会处最低10万元的罚款。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五十六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第五十七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药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违反该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次,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简单的理解就是,如果查出药店存在以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即使只购进了一盒药,最低罚款也是10万元;如果情况严重,罚款将高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