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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对药品、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0  浏览次数:82
  医药网9月9日讯 9月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要求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指导目录》显示,本次实施依据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指导目录》还要求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实施依据为《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此外,《指导目录》显示,还将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招采过程的价格虚高问题     出了本次要求监测耗材价格等信息,8月19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药械企业对自身价格行为作出承诺。     同时,国家药监局还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布对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措施:     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特别严重”。     这部分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将被暂停。     据了解,我国医用耗材在招采过程中普遍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如咸宁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曾发布《咸宁医保医用耗材谈判降价路径探索》一文分析:     医用耗材不同于药品,准入审批相对简单、更新换代快、市场品种繁多、鱼龙混杂,仅凭专家库中抽选的数名医学专家无法对谈判产品有全面了解,确定的大部分中标产品也因价格过高无法被医疗机构认可接受,医疗机构为降低价格还自行组织二次议价,在平台中标价基础上下探15%至40%不等。     2018年咸宁市医用耗材在线平台按照中标价格交易金额为6.94亿元,实际发生采购金额仅为3.77亿元,价格虚高比例达到45.67%;且各医疗机构自行二次议价导致同城不同价状况普遍出现,某些医用耗材在不同医疗机构成交价格差幅甚至达到30%以上。     此外,在原医用耗材在线交易平台运作模式中,第三方招投标公司对平台上每笔发生交易收取0.9%中标服务费、对每个新增补品规收取200元新增备案费、对每家入库配送企业收取1000元配送备案费。     近三年仅中标服务费一项就收取776.46万元,企业年均需承担相关费用300多万元,多品种、多轮次的收费极大加重医用耗材中标企业负担,生产企业又将收费加价转嫁到患者身上,客观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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