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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趋严下 药店的7个机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182
   近年来,国家对零售药店出台了很多严管严控政策。     对药店影响比较大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全国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二是以医疗费用提价和财政补贴的方式,推出医院药品零差率;三是正在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四是在分级诊疗增加基层医疗机构的同时,同步建设内设药房,扩大药品零售功能,分流社会药品购买;五是严厉打击骗取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六是医药迟迟分不开使得药品终端消费始终仅占20%左右的市场份额、对处方药销售始终仅占10%左右的市场份额。     还没有完全过去的新冠疫情,给了我们很多新的教训。对健康的保持,对免疫力的提升,对医药在各个疫情环节的应对,对各方社会力量在紧急疫情中的作用发挥,国家也在思考。药店今后的发展思路,应该结合国家新的安排,做好配合。     医药行业的政策出台最多,管理最紧,规定最细,变化也最多。而药品零售是医药领域中最困难的一个领域。药品零售业的发展,政策比市场更重要:     一是政策变化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市场变化;二是政策变化的可预测性远远低于市场变化的可预测性;三是政策属于直接约束,市场属于间接引导。所以,零售企业对政策的适应程度决定了零售企业的强弱甚至存亡,药店的发展必须关注政策、适应市场。     药店的发展思路“七个要”     1、要坚守政策底线     在药品领域,医保部门,既是筹集资金的资金运作部门,又是管控费用的政策监管部门。所以,医保部门必定严管药店、尽力压缩资金开支。同时,国家的税务政策和药品监管等政策,也必定会越来越严。对此,企业除了以适当的方式反映政策实施效果和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外,应当切实地遵守,不要意图以侥幸的心理,钻政策漏洞,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特别是少数药店利用医保支付费用的政策,偷刷医保卡开支非药品和非医保药品,导致一些地方医保部门矫枉过正,出台了“药店禁非”这个不合理规定。这对监管部门来说,是因噎废食;而对药店来说,就是因小失大了。     药店要配合医保部门打击侵犯医保资金的违法行为,特别要防范内部员工串通消费者的合作欺骗行为。     2、要做好药品经营这个基础     即使进入大健康领域,药店也需要借助药品经营这张金字招牌。所以,要做好药品零售这个本业基础。     一要形成足够多数量和足够大规模的信誉卓著的区域性(将来逐步过渡到全国性)龙头连锁企业。     二要有足够品种、剂型、规格和数量的供应渠道和药品储备。     三要有反应灵敏、调配及时、输送快捷的物流配送系统。     四要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五要有足够的以执业药师为主的药学技术人员。     3、要尽快进入电子商务     国家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互联网+。对药店而言,实体商务和电子商务(店销和网销),与其说是两个部分,不如说是两个手段。实体药店持有电子商务,网上销售依托实体药店。这就是药品零售业的新零售:纯电商与传统药店的有机结合,就是“互联网+”。     电子商务适合现在的医院电子处方外配、病人网上购药要求(当前还只是年轻人,今后会越来越多)、医生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将来必然过渡到更加宽松、更为合理的自由执业),也符合社会商务活动进步发展规律,更有利于大健康产品的销售和大健康服务的推行。电脑也进入药店管理,取代了很多人工环节。     在这次疫情应对中零售药店创造的“不见面”药品销售,其作用不仅在于安全,还在于方便,完全可以在疫情过去之后,继续采用。     网上无距离。药店完全可以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把线上电子交易的实现,转到线下门店:线上发生交易、线上支付货款、线上确认信息,再到线下实现和完成交易。     零售药店进入电子商务的途径,有外和内两个。对外途径:市场有哪些需求可以用互联网去满足?对内途径:企业有哪些管理可以用互联网去代替?     4、要努力争取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国家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加不必要的财政投入建设了内设药房,应该说是超越了社会对医的需求,浪费了现有的药店资源。所以,国务院国办2017年13号文件要求医院首先是基层医疗机构停建和剥离门诊药房,这是零售药店拓展领域的一个机会。     更进一步,零售药店还可以承办卫生服务中心。基层医疗机构大多是首次门诊、初级门诊以及不复杂的复诊,零售药店经过适当的增加医务人员和药品品种之后,可以适应这个变化。     零售药店接手基层卫生服务中心,不但可以提供方便的医疗服务,还可以利用政府的支持和对周边环境的熟悉,建立本辖区人员的健康管理档案,真正落实家庭医生制度,将医疗保障落实到每一个家庭。     从这次疫情应对看,很多具体工作在社区实施。如果零售药店接手了基层卫生服务中心,完全可以在自己的地域覆盖范围内,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发挥好疫情应对和药学业务指导作用。    5、要采用DTP方式经营特殊药品     DTP方式比较适用于疗效明显、价格较高的药品,需要医药之间良好的合作。可以提升医保的健康保障力度,降低费用支出。     6、要坚持经营大健康产品、开发大健康服务     零售药店本来就是大健康服务业的一个部分。现在,零售药店要抓住国家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的重要机遇,拓宽狭窄的药品零售业,进入大健康服务业。     今后的医药经济,将变成大健康经济,这是确凿无疑的行业发展方向。它的范畴,将从主要是治病,扩大到防病、治未病、康复,扩大到长寿、聪明、美丽、强壮、快乐的获得和保持。这就是中央提出医药经济调整发展的大健康方向。     零售药店对于这样的需求,应该大力进行供给侧改革:一是提升药学服务。要配备好执业药师等一线专业人员,以方便、及时、周到地提供药物。特别是对老年病人、慢性病人、康复病人,要探索有效的服务形式;二是拓展医学服务。可以创造条件,努力争取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结合药店诊所、坐堂医的设置,提供初级诊断和简单治疗;三是延伸商业功能。结合药店的特色、经营的规模和周边居民的需要,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大健康范畴的多种经营。     药品零售业转向健康服务业,应当利用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营销网络,在销售药品的同时,销售保健品、营养品,销售有利于锻炼、康复的养护器械、运动保健器械等相关产品。药店销售这“两非”,市场有需求,法律无禁止。并且零售药店对此具有独特的集约经营优势和市场信誉优势。在经济发达、消费水平较高的大城市,保健品、化妆品等大健康产品的销售,很受群众欢迎。     7、要大力做好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商     在现在中央高度重视企业营商环境的大前提下,企业要主动建立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经常向政府部门反应自己的意见和呼声。一是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指导;二是希望得到国家相应政策的落实;三是希望有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四是希望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政府部门乃至法律的有效保护。     药店的政策需求     1、零差率带来医院药品销售的极低价导致不公     零差率在客观上形成了国家出资推动医院药房与零售药店的不公平竞争,加剧了医药不分。说取消零差率可以降低医疗费用,并不符合实际:如果允许医疗提价,就是欺骗了病人;如果不允许医疗提价,就是欺负了医院。无论提不提价,都引发了对药店的不公平竞争。     2、统一支付标准卡死了药店对一些药品的销售     医院售药享受各种补贴,没有药品经营成本、没有税收、没有投资者回报,而药店售药有这些支出,医保对此统一支付标准,是极不合理的做法。药店进行这样的竞争,绝无招架之功,更无还手之力。     这种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加上医院售药零差率,分明是要把病人买药继续滞留在医院,强化并固化了医药不分。药店或被迫退出经营医保药品;或直接倒闭。     所以,统一医保支付标准,已经不仅仅是医药不分,而是以医代药、以医驱药,药品零售业似乎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3、基层医疗机构的不当重复投资、浪费资源引发恶性竞争     在国务院国办2017年13号文件下发之后,地方政府部门的态度是决定性因素。希望尽快落实文件要求“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     4、医保相关政策尚未公正完善     (1)关于医保药店定点     定点管理不能把措施放在收紧市场准入上。应当按照国务院宽进严管的要求,放宽准入、收紧管理。要公开医保定点标准和定点规则,合准即入;同时要严格对违法违规的惩处,并允许申诉。这两条都要接受社会监督。     现在要解决的主要是定点不科学和定点以后监管不公平的问题:主要是不必要的名额限制、不合理的定点条件限制、不规范的企业自主权约束、不相同的医院药店的政策待遇限制。建议医保局应做调整。     (2)关于医保药品报销     药店对医保药品的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手续、报销经费来源(当年经费和上年积存经费)的政策待遇,至少应当和最基层的医疗机构一致。为了体现医药分开,鼓励病人到药店买药,如果对药店更为优惠倾斜,也是说得通的。     (3)关于医保药品定价和支付     为了减缓零差率、同一支付标准的负面作用,医保部门已允许加价。但这还是增加了病人支出,还是不公平竞争。药店不加价则亏本,加价则外推客户。价格高了,消费者能不逃走?     医院的药品加成,是经营药品的正常成本,不应该属于医改要取消的以药养医。15%这个加成数据,如果觉得过高,可以调低;如果觉得有部分药品过高,可以部分调低。现在完全取消,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也破坏了公平营商环境。     (4)关于非药品销售     药店销售非药品,既是必选之举,也是应势之举,更是无奈之举。市场对此极为欢迎,因而潜力很大。但一些市县医保部门为了“彻底杜绝非法开支医保费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禁止药店经营非药品,这并没有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做支撑:国家医保局和全国各个省,都没有这一类的限制规定,多个省(四川、湖南、云南)的医保局还正式发文认定这一类限制缺乏法律和行政依据,明确医保部门没有权力在定点协议中作出不允许多种经营的约定,直接下文取消了涉嫌违法设置行政许可的相关限制性条款。     强烈建议国家医保局早日在全国统一政令。只要严厉打击侵犯医保资金的行为落到实处,就不必担心药店经营非药品。只要基层医保局继续推行“药店禁非”,药店走向大健康就是一句空话。     5、处方外配困难重重     政府多次发文的外配处方,却一直难以落地。其原因一是医院对用药风险的恐惧。二是医生对处方外配的利益考虑和风险分析。三是卫健部门明里暗里对医院的相助。四是医保部门“管药店比管医院难”的传统观念束缚。五是药监部门监管方式改革的滞后。六是医院药店药品价格的倒挂。七是在病人心目中,认为在药品销售的安全廉价方便和售后服务方面,医院都具有优势。     所以,真能到药店买药的大多是凭一次处方就可以长期配药的慢性病用药、未经过集中采购大幅度降价的医院药店价格相近药品、小毛病不需要处方即可在社会药店购药自治的药品、以及通过DTP方式可以享受到药厂优惠的药品。总量也不过药店销售总额的1%左右。     任何行业,其零售业是最接近市场的,因为它单笔业务规模小,对需求反应灵敏,接触最底层的消费者层次,自身经营策略调整方便,管理相对简单;但也是最依赖政策的,因为它影响政策能力小,受政策调整收放明显,生生死死相对容易。也许,零售业在对GDP增长、税收缴纳、科技进步方面不如大型企业,但在就业岗位提供、方便群众日常生活、增加群众收入方面不下于甚至会超越大型企业。     可以说,零售业虽短于国计却长于民生,但是,非民生则无国计。每个零售业经营者、每一个政府部门都应看到这一点。(赛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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