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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43种药只能实名购买 药店禁止配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1  浏览次数:118
  医药网8月28日讯 8月26日,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药品种进行梳理,拟定《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按照规定,自8月26日起,各零售药店在销售目录内的退热类药品时必须实施实名登记报告。     广东省药监局要求,各市场局应督促零售药店在其营业场所显眼位置张贴《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并将零售药店执行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常态化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确保信息登记报告制度落实落细。     按照要求,药店在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必须纸质完整记录购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及所购药品等信息;对代购药品的,还必须询问并记录用药者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对购药者提供的手机号码要现场拨打确认。     梳理发现,目录内共涵盖43种药,包括连花清瘟胶囊(颗粒)、藿香正气水(液、口服液、合剂、丸、滴丸)、布洛芬片、安宫牛黄丸、安乃近片、复方感冒灵片(颗粒)、小儿感冒颗粒、维C银翘片、感冒通片等。     药店禁止配送感冒退热类药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广东省药监局规定,网络销售这些药则实行“网订店取”模式,确保对购药者发热状况及“疫情线索”人员信息及时准确报告。     这也表示,患者在广东省区域内买这43种药,不能通过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只能去药店实名登记后购买。或者网上购买后,自己到店里实名登记取件。     在此之前,深圳市就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有关部门要求,制定了《关于继续做好零售药店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     与广东省药监局要求一致,深圳市通知明确,零售药店网络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除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完成购药信息登记报告外,必须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从深圳市规定来看,零售药店需要实名登记销售和报告的感冒退热类药品品种涉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所列治疗药物、方剂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适应症/功能主治表述内容中含有“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高热”、“感冒”“适用于上呼吸道感染”等用语的。     而这类药品,也包含广东省药监局规定的43种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     具体药品目录如下:
 
关键词: 禁止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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