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11日讯 限制就等于禁止吗?
1 、耗材采购量或将下降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公布“2020年7月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名单的通知”(文末附完整目录)。
此前海市卫健委也曾印发《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人工髋关节和膝关节置换技术、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等30项技术列入“上海市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
在多份限制目录中,多次涉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这关乎支架、导管、导丝、栓塞、穿刺针等多类高值耗材,置换技术主要涉及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节以及人工椎间盘等高值耗材,13种内镜诊疗技术则涉及内窥镜、穿刺器等多类医疗器械。
相关医疗技术受限制,导致手术量下降,也势必会造成医院耗材使用量和采购量的下降。
2 、为什么限制?
限制的主要原因是在安全性和有效性。以《上海实施细则》为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技术都属于“限制类技术”:
1、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制条件;
2、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
3、涉及重大伦理风险;
4、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根据《上海实施细则》,上海市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限制类技术目录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相关技术被列入目录后,将进行严格管理,《上海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同时,限制类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将由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对于未纳入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功能、任务、技术能力等自行决定开展临床应用,并应当对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施严格管理。
3、限制不等于禁止
虽然部分医疗技术被列入限制目录,成为限制类技术,但限制并不代表禁止。
实际上,国家卫健委在2018年8月即印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限制类技术的临床应用。
具体备案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