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7日讯 8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重点领域正风反腐观察 深挖彻查医疗腐败》一文,再次聚焦医疗腐败问题。
文章指出,今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部署,立足职能职责,坚持分行业分领域深入排查,深入整治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斩断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不断压缩灰色空间。
各地纪委监委发布的审查调查信息与党纪政务处分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医疗反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从各大公立医院,到临床试验机构、医药研究所,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均被列入严查范围。
在深入整治医疗腐败的过程中,一系列违法违纪的案例浮出水面: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副主任王云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高金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湖南省湘阴县康复医院院长易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文俊被查;
普洱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杨文红被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医院原副院长商继华退休后落马;
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卫生院原院长蒲飞违规收受药品销售回扣等。
医疗腐败案,药品回扣多发
文章梳理发现,今年上半年披露的医疗领域腐败案件中,收取药品耗材回扣是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涉案金额居高不下,腐败利益链条环环相扣。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药品耗材采购中索贿受贿行为,重点治理收受红包和吃回扣、违规非法接受捐赠等问题。
比如,在浙江丽水市中心医院麻醉科的医疗腐败案中,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331万余元,为维持产品用量,数家医药公司及代理商以支为单位确定回扣标准,部分药品回扣比例高达中标价的25%。
最终,药品和耗材的回扣款都加在了药品的售价上,并由患者买单。另外,这种按照用量支付回扣的方式直接激发了过度医疗、大处方、滥用药的问题。
据悉,在上述案件被查处后,丽水市纪委监委督促市卫健委部署开展了收受红包、回扣问题专项整治,严查收受红包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除了科室主任,部分医院的管理人员收受医药代表提供的“好处费”数额也很惊人——云南省纪委监委日前披露的查处现场画面显示,楚雄州纪委监委查处的该州中医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杨本雷,将巨额贿金藏匿于城郊几个大酒罐内,打开后钱款已经发霉,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针对部分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梳理查处案件中的共性问题,推动责任部门出台制度文件——从强化药品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实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多方面打出“组合拳”,坚决破除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
另外,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的监督力度,推动修订完善医疗卫生系统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相关制度和流程,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易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对权力进行监督。
医疗反腐是今年工作重点
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
医疗领域反腐败是今年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1月10日,2020年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今年要在“树立风清气正的行业作风上狠下功夫”。
“严厉打击借助学术、捐赠、科研等行为进行利益输送的不当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耗材、医疗服务秩序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及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红包回扣问题的专项整治,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年活动,坚决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建立行风案件督办机制,建立重大行风案件约谈通报制度。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据《法治日报》报道,在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看来,今年医疗领域多名领导干部被查,可以追溯至此次会议,特别是在会议上发布的“医政医管局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要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修订行业“九不准”规定,制定处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出台卫生健康行业人员对外交往行为规范,开展行风问题专项整治等。
今年6月,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九部门对外发布《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再次强调,严肃查处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行为——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
7月24日下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也明确,从今年7月开始直到年末,将重点整治医务人员收取回扣、药企违规营销等行为。
比如: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
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
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或信息化手段,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内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
(图片来源:药斯拉)
在严查医疗腐败的大环境下,医药企业的院内推广行为也面临着极大的压力。近期,就有多家医院通报了医药代表的一些推广行为,甚至有医院直接向医药代表发出禁令。在这一背景下,医药企业和医药代表均需要注意自身的线下业务安排和推广行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