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7月21日讯 7月18日,国务院官网消息显示,为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付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或取消事业单位编制,但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
早在5月12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含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此外,《条例》还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禁止变相拖欠货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公开医院全年欠款
根据国务院官网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表示,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居多,这正是医疗器械行业的现状。
公立医院作为采购方,在耗材、器械、药品的采购流程上天然属于强势主体,因此采购程序上总是先供货再付款,医院回款慢已经成为了常态。
与此同时,根据《2018年度药品监管统计年报》数据,截至2018年11月底,全国实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1.7万家,共有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51.1万家。
而且整体来看,我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呈现小而散的局面。根据《医疗器械蓝皮书: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报告(2019)》,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0%以上为中小型企业,主营收入年平均在3000万~4000万元。
对此,《条例》建立了信息披露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还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拖欠货款,全国公示
《条例》显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同时要求,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事业单位等,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此外,《条例》还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