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7月9日讯 7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并予以正式发布。
随着药审改革深化推进,审评积压问题已经得到根本性解决,审评时效进入正常状态,学习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探索构建更多加快创新药品批准上市的“高速公路”,已经成为科学监管的重要考量。
此次发布的文件,正式明确了突破性治疗药物的认定范围,同时在优先审评审批中将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上市注册药品等纳入适用范围及条件,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加速审评审批的监管路径。
审评审批持续提速
7月1日,经过全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执行,新政策在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明确药品上市许可的责任主体和对应责任的同时,强调优化审评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审评时限,提高药品注册效率。
在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明确增加了“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一章,设立了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通道,并明确了每个通道的纳入范围、程序、支持政策等要求。
一直以来,“特殊审批”“特别审批”“优先审评审批”是三个主要的审评审批加速通道,三者分别有差异化的定义。业内专家指出:“特别审批主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的药品,特殊审批则是针对创新药和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优先审评审批在鼓励创新基础上强调必须满足未被满足临床需求和具备明显临床优势。”
显然,从“特殊审批”“特别审批”“优先审评审批”探索实践,再到“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政策细化,审评加速通道政策演进过程不断完善,政策导向已经从过去对单纯的鼓励药品创新,逐步升级到关注临床价值和临床需求。
目前,创新药审评审批从IND环节已经开始大幅提速,过去仅仅拿到临床试验批件就需要花费6~9个月的时间,在“30天默许制”政策支持下,从早期的临床开发到最终的产品上市,具备明显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审批项目能够大幅提速,无疑利好产业创新升级。
深化创新聚焦需求
行业普遍认为,审评审批鼓励政策是在改革中不断完善的。某企业研发部门负责人表示:“鼓励对象的要求不断升级,最早期的鼓励对象就是新药,然后具体为创新药、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药物,再到近年来逐渐明确为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防治重大疾病药物和临床急需药物;鼓励措施的内涵也不断丰富,从简单的缩短审评时限,到缩短审评时限同时增加独立审评通道、增加补充资料途径,再到近年来允许动态提交资料、定期沟通交流、附条件批准上市等。”
事实上,加速通道中最受行业关注的加速路径无疑是两个:一个是“附条件批准”,即根据早期临床试验数据,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优势,允许在完成Ⅲ期确证性临床试验前附条件批准上市;另一个则是“突破性治疗”,通过加强全流程沟通,提高完成临床试验的效率,重点扶持和加速高价值新药研发。
去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曾对《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引发了巨大的产业关注。
此次正式发布的试行文件,在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更加清晰:
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一)适用范围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且尚无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有足够证据表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创新药或者改良型新药等,申请人可以在Ⅰ、Ⅱ期临床试验阶段,通常不晚于Ⅲ期临床试验开展前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二)适用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严重危及生命是指病情严重、不可治愈或者发展不可逆,显著缩短生命或者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形;严重影响生存质量是指病情发展严重影响日常生理功能,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疗将会导致残疾、重要生理和社会功能缺失等情形。
2.对于尚无有效防治手段的,该药物可以提供有效防治手段;或者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该药物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即单用或者与一种或者多种其他药物联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具有临床意义的终点上有显著改善。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形:
(1)尚无有效防治手段的,该药物与安慰剂或者良好证据的历史对照相比,在重要临床结局上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疗效(如:该药物较安慰剂或者历史对照显著提高了疗效,或者延长了患者的生存期)。
(2)与现有治疗手段相比,该药物具有更显著或者更重要的治疗效果(如:该药物治疗可获得完全应答,而现有治疗仅可获得部分应答;或者该药物治疗对比现有治疗可显著提高应答率,该应答率的提高具有重要临床意义)。
(3)与现有治疗手段或者良好证据的历史对照相比,该药物与现有治疗手段联合使用较现有治疗手段产生更显著或者更重要的疗效。
(4)现有治疗手段仅能治疗疾病症状,而该药物可对病因进行治疗且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疗效,可逆转或者抑制病情发展,并可能带来持续的临床获益,避免发展至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显著影响生活质量的后果。
(5)与目前无法替代的治疗手段对比,新药的疗效相当,但该药物具有显著的安全性优势,该药物预期将替换现有治疗手段,或者对现有治疗手段进行重要的补充。
现有治疗手段是指在境内已批准用于治疗相同疾病的药品,或者标准治疗方法(药械组合治疗等)。通常,这些治疗手段应为当前标准治疗。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临床获益未经证实前不作为现有治疗手段。
具有临床意义的终点通常指与疾病发生、发展、死亡和功能等相关的终点,也可以包括经过验证的替代终点、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或者中间临床终点、安全性终点等。申请人在提出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申请时,应当提供拟采用终点的支持性证据。
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
为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具有突出临床价值的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条件
符合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附条件批准的情形和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附条件批准申请。其中:
1.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由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应为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认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相关疾病的预防用疫苗。
药品上市许可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
为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规范临床急需短缺药品等优先审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以下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一)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
(二)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三)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
(四)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的药品;
(五)符合附条件批准的药品;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
二、适用条件
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应同时满足(一)(二):
(一)符合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参照《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关于临床优势的适用条件。
(二)符合优先审评审批范围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以下列出的适用范围应满足相关条件:
1.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应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确定。
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的仿制药申请,自首家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2.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重大传染病应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罕见病应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罕见病目录,且该药物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
3.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
(1)对于新品种,应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①针对严重威胁儿童生命或者影响儿童生长发育,且目前无有效治疗药物或治疗手段的疾病;②相比现有上市药品,具有明显治疗优势;
(2)对于新剂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现有上市剂型的药品说明书中包含有明确的儿童适应症和儿童用法用量信息;②现有上市剂型均不适用于儿童人群,新剂型属于儿童人群适宜剂型;
(3)对于新规格,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现有上市规格的药品说明书中包含有明确的儿童适应症和儿童用法用量信息;②现有上市规格均不适用于儿童人群,新规格适于儿童人群使用;
此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等文件,对于明确为市场短缺且鼓励研发申报的儿童用药品实行优先审评审批。
4.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创新疫苗。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具体清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确定。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另行公布。其中,对于列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申请人可以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按照适用范围“(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其他优先审评审批的情形”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