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卫生部就放疗许可基本要求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15  浏览次数:125
    6月13日,卫生部就《放射诊疗许可基本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断类、放射治疗类、核医学类和介入放射学类4类放射诊疗时应具备的机构、人员、放射防护及质量控制等基本要求作出规定。

  意见稿规定,任何医疗机构有偿或无偿接受旧的X射线影像设备,应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验收检测。

  意见稿要求,每台放射治疗装置应有防护性能符合要求的防护门,防护门上应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有效的工作状态指示灯,应有可靠的病人监控装置。医疗机构核医学科应为给药前和给药后病人分别设置专用候诊室(区)与出入通道,避免给药前病人受到不必要照射。进行放射性核素治疗的科室应设置专门的治疗室。医疗机构介入放射诊疗场所应为诊疗患者和陪护人员专门设立候诊区。

  意见稿要求,独立从事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应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从事肿瘤放射治疗的医师应获得放射治疗专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核医学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等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负责放射防护与质量管理,基层医院应有一名兼职的放射防护人员负责具体防护工作。每台放射治疗装置应至少配备一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开展介入放射学类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介入操作人员的防护衣具设计原则上应尽可能最大面积屏蔽人体。

  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放射治疗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状态检测,应建立放射诊疗质量控制和设备档案,档案至少保存5年。 (健康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