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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法正式实施 9大举措深刻影响医疗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8  浏览次数:91
  医药网6月3日讯 6月1日起,《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促进法》涵盖基本了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药品供应、健康促进和筹资等多方面的内容,或将成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关政策制定、行业发展的准绳。     《促进法》的实施将对医疗界产生哪些重要影响?《看医界》采访业内专家为您解读!     一、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向基层倾斜     近年来,大医院的虹吸效应越发明显,基层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困境,“疫情”过后,公立医院的规模扩张趋势明显。     《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看医界》专栏作者、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副局长徐毓才认为,这条规定表明,医疗卫生设置规划和资源配置将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如果能够落实到位,大医院的规模扩张将会更加谨慎,这有利于医疗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二、医生待遇要匹配劳动价值     《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著名血管外科专家、张强医生集团创始人张强医生认为,“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这个提法非常好,过去把医生和其他劳动者放在一起,这和医生的职业特点是不相符的,因为医学培养成本高,培养周期长,职业强度大且高风险。薪酬体系的不合理导致医生灰色收入、以过度医疗补充的情况,如果建立与医生技术劳动价值匹配的薪酬体系,将促进医生获得更合理的阳光收入。     三、重新定义医疗服务场所     近年来,医闹、医暴事件频发,医务人员的行医安全备受关注。《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徐毓才认为,重新定义医疗服务场所为公共场所很重要,这预示着今后在医疗场所发生暴力事件,公安将出手制止而不再是医院内部保安,医院的安全将由公安、警察负责。     四、从国家层面保障医生行医安全     《促进法》第五十七条提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张强认为,把医生的行医安全写到法律中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过去地方也出台过保障医生执业环境的规定,但这次却是在国家层面,这有利于调动公安系统等资源,为医生提供安全、有尊严的职业环境。并且《促进法》不仅提到医生的人身伤害,还提到了医生的人格尊严。     但徐毓才也指出,尊医重卫从“入法”到“入心”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真正起作用有效果,还需要改善医疗环境,让患者也能有尊严的看病。     五、明确公与私的差异化分工     “公”与“私”在医疗服务中的关系和作用,《促进法》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明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张强医生集团创始人张强医生认为,《促进法》明确了在基本医疗和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中,公立医院处于主体地位,换句话说,在这两个领域以外,例如在营利性医疗服务中,社会办医则是主体地位。从《促进法》可以清晰的看到未来非公医疗所走的方向——以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提供差异化的医疗服务。     六、社会办医享有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同等权利     《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七、鼓励公私合作,但也有“禁区”     徐毓才介绍,《促进法》中明确: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但在合作上也有明确的禁忌: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促进法》第一百条对①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②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③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三种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规则: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医学人才培养要顺应时代     《促进法》第八条对医学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国家要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张强表示,目前我国的医学教育依然跟不上社会需求,因此需要尽快培养更多合格人才,补齐缺口。他建议,除了要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医生培养效率,医学教育还需要提升软技能:包括人文关怀、领导力、逻辑能力、组织能力等。     九、引入保险保障医患权益     《促进法》第四十七条指出,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张强指出,这里的保险指的不是健康险,而是医疗责任险。很多医患纠纷的发生和经济有关,引入保险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险和患者购买的医疗伤害险双管齐下,可以有效降低医生的执业风险。
 
关键词: 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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