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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更新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11  浏览次数:169
    近日,浙江省卫生厅与公安厅联合出台《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自婴儿出生后的30日内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时间,对于在非医疗机构出生且申领时间超过一年的,需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据悉,浙江省经过近一年的调研,对原有《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订。《管理规定》提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或违规擅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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