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浙江更新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11  浏览次数:166
    近日,浙江省卫生厅与公安厅联合出台《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自婴儿出生后的30日内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时间,对于在非医疗机构出生且申领时间超过一年的,需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据悉,浙江省经过近一年的调研,对原有《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较大修订。《管理规定》提出,对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出生医学证明》,导致《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内容不真实的,由申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骗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便利或违规擅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康报)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