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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对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认证提出新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1  浏览次数:96
  医药网4月16日讯 4月13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对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对认证机构提出了四点要求,具体包括:     公开认证信息,应对本机构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详细梳理,确保按照要求公开相关的认证规则、工作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涉及产品出口的合格评定活动(CE等),应如实告知企业相关认证是否为国外市场准入强制要求,并在认证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示,不得误导企业进行认证。     自查认证证书,应对本机构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已经颁发的认证证书开展自查,重点对获证企业及产品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进行跟踪核查,确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实施认证。     严把认证质量,应确保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政策要求下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的认证活动,用认证手段督促企业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持续加大认证技术力量的投入,严格认证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明确认证各环节责任,确保认证活动的有效实施。     做好认证服务。应向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企业提供优质认证服务,向企业传递准确的防疫用品国内外准入要求、质量标准及认证要求等信息;指导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提升企业产品质量;严禁虚假宣传,严禁哄抬认证价格;经批准并具备欧盟CE公告机构业务分包资质的认证机构,应加强与境外公告机构的沟通协调,提高出口证书发证效率。     认监委提示,开展涉及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的产品、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按照要求(见附件)报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各认证机构在开展相关认证活动中遇到政策理解等问题,请及时向认监委反映。     附防疫用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     获证企业为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机构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以下简称上报平台)的产品认证、管理体系及服务认证功能菜单下的证书信息上报模块,增加报送有效CE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并随时更新。具体要求如下:     一、CE证书     (一)CE证书的项目分类代码填写B0598。     (二)获得CE证书的防疫产品分类,按照《防疫产品分类代码》填写,多个代码之间用全角分号“;”分隔。     (三)CE获证企业名称、公告机构及公告机构编号、签发日期、有效期(如有)、获证产品名称、依据欧盟指令或法规名称、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撤销、注销)等主要项目应翻译成中文报送。     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获证企业生产的防疫产品分类,按照《防疫产品分类代码》填写,多个代码之间用全角分号“;”分隔。       三、防疫产品分类代码     CE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其他证书信息字段,按照《认证机构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信息报告规范》、《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信息报告规范》(均可在上报平台下载)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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