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一则通知,对出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作出了部署,要求全力做好出口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有效保障出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
《通知》提到,上海将加大医疗器械出口检查,建立出口企业动态清单。对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生产备案)、上一年度质量信用评价C或D级的生产企业产品一律不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
同时要求,上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015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明确,在我国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证书,或已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及生产备案的,药品监管部门可为相关生产企业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同时明确,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口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出口相关规定要求,并应当符合进口国的相关要求。
上海市药监局表示,出口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但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建议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另外,该局还将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由局分管领导带队,加强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今年3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简称《公告》)。根据《公告》,自4月1日起,出口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据了解,为切实维护医疗物资出口市场秩序,海关总署还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强化医疗物资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出口医疗物资合格企业名单,依法监管验放;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厉打击出口侵权医疗器械、口罩等防疫商品的违法行为;支持企业通过电子方式填报相关证明;提高查验作业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此外,海关还积极通过海关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有资质的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等。
据业内统计,自3月1日以来,全国共验放出口口罩、防护服等主要防控物资27.7亿件,价值62.9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