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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布意见 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8  浏览次数:180

       今天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意见》明确,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一是海关要严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是公安机关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要快侦快破。

       三是检察院要加强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治理。

       四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合力。

       五是进一步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把握宽严相济政策。

       六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原标题:瞒报病情入境?定罪明确!

 
关键词: 传染病 ,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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