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20日讯
各有关单位、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工作,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现就优化医疗器械议价规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外省市价格采集范围
为了提高外省市价格的可比性,自2020年2月1日起,阳光平台将统一采集十五省(市)省级平台价格;十五省(市)均无省级价格的,可填报十五省(市)下属地市级价格。
十五省市是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
二、完善议价规则
为进一步降低虚高的医疗器械价格,在2019年10月10日执行的“绿线参考、黄线提醒、红线拦截”全过程监管机制的基础上,自2020年4月15日起,阳光平台将对医疗机构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议定的议价结果进行分类处理:①医保报销的器械,议价红线下调至十五省市中位价,增加十五省市最低价作为绿线;②自费器械,议价红线下调至十五省市最低价。阳光平台以半年为周期进行调整更新。
三、工作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应在外省市价格补报窗口期内(2月1日-4月15日)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医疗器械)”进入“器械议价”子系统或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常用网办事项”中进入上述系统,在“外省市价格填报”栏中对本企业产品的十五省市价格进行更新维护,并按原规定提供证明资料。
四、下一步工作
如同产品不同规格间(编码唯一)价格差异大,医疗器械生产(总代)企业可在系统中分别填报各省市最高价和最低价,并在各省市价格备注栏备注对应的产品型号予以区分。如确有充分理由和依据并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标准的,生产(总代)企业可向药事所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申请将原编码予以拆分,具体工作流程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执行。
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