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月3日讯 这些药,被认定为一票制品种。
83个药,成一票制品种
12月30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药品购销“两票制” 一票认定结果公示的通知(第九批)》。
据赛柏蓝梳理,来曲唑片、尼洛替尼胶囊、依维莫司片、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替吉奥胶囊、来那度胺胶囊、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注射用阿扎胞苷、匹多莫德口服液、注射用头孢他啶等83个药被认定为一票制品种。
通知称,根据《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对药品购销“两票制”中认定为一票情形申报事项的通知》要求,经过严格审核,现将第九批审核通过的企业及产品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日。
4类情况可视为一票
赛柏蓝查询《关于对药品购销“两票制”中认定为一票情形申报事项的通知》发现,该通知规定,一票制认定工作暂由甘肃省医疗保障局接续。
根据通知,申报企业须为参加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和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药品配送的生产经营企业,并具有可视为一票情形的相关条件。
主要有以下几类: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申请所委托生产、经营企业视同生产企业的;集团型流通企业。
据赛柏蓝查询,甘肃省从2017年12月开始公布药品购销“两票制”中认定为一票情形第一批审核结果的通知,截至2019年末,已经发布9批。
除甘肃省外,2019年8月2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对被视同为生产企业的商业公司开票问题给出明确答案——在当天一条通知的附件中公示了“认定为一票情形的第一批审核结果表”。广东省的审核结果显示,生产企业的仅销售自家产品的商业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视为“0票”。
一票制,遍地开花
11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
通知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
资料显示,早在2016年,福建省就明确要求医院在采购基础输液的时候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由生产企业直接开具相应药品销售发票给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到货时间起算30日内结算款项,严格执行一票制。
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江苏、安徽、福建、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11省可能执行一票制。
此外,据赛柏蓝不完全梳理,山东、山西、天津、浙江等地已经在先行尝试药品“一票制”,在湖北、安徽的地方版带量采购方案中,也有鼓励一票制的明确表述。
医药商业亟待转型
所谓“一票制”,就是厂家的药品直接到达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院和药房)开一次发票,没有中间代理商家,厂家的货款直接同医保基金结算,即所谓“一票制”。
在推广两票制、鼓励一票制的过程中,受影响最大的医药商业人群——代理商和医药自然人。
有分析指出,在一票制之下,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和医院结算,在这一基础上,商业在药品流通中不再起到资金垫付的作用,而是退为提供专门的医药物流配送职能。
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为医药商业公司麻烦的是在失去原有优势的基础上,在配送费用和配送质量上未必可以竞争得过顺丰等社会化物流。
有建议指出,若未来实行一票制,商业公司只能选择转型——投入生产企业的怀抱或转型服务于医院等机构,脱离已有的运营模式,转型成为咨询类机构等。
附:“两票制”中认定为一票制情形公示(第九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