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公告,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公告附录的文件显示,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选择了33种药品,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集采范围包括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公告指出,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各地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80%。按照工作安排,2020年1月17日将开标产生拟中选结果。
2018年年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4+7”试点)公布中选结果,25个集中采购药品中选,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2019年9月,“4+7”试点扩围产生了拟中选结果,25个“4+7”试点药品扩围采购全部成功。由此,“4+7”试点扩大范围到全国。(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