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2月27日讯 近日,福建卫健委印发《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与项目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该省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和项目进行了具体要求。
研究机构和配置人员需满足哪些条件
对于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实施细则》明确,需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
对于人员配置,《实施细则》要求,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
对干细胞项目的备案条件,《实施细则》提出,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且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效果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用于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干细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干细胞制剂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
项目备案前要完成立项工作,机构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立项审查程序和相关工作制度,完成项目的学术和伦理审查。
可以看出,事实上此次福建省对于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备案并无新的突破,均是按照国家政策的“标配”规定来执行的。
“双备案”制度
2019年初,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将继续每个季度组织一次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备案材料审核。自2019年起,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与项目备案将实行动态管理,已经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到2020年底仍无研究项目备案的,应当重新提交机构备案材料,未履行重新提交备案材料程序的视为自动放弃备案。
今后,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备案将结合进行。拟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机构,应当将完整的机构备案材料和项目备案材料一并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备案。
2019年3月29日,卫健委发布了《体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文件中明确要求: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体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医疗机构进行首次机构备案时,须同时提供医疗机构备案材料和临床研究项目备案材料。
也就是说,国家加大了对干细胞研究的监管力度,规范干细胞临床研究体系,实行了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备案和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备案,也称为“双备案”制度。截至目前,兰州大学第一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树兰(杭州)医院已完成“双备案”。
2019年9月,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的规定,以及《关于做好2019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9〕169号)文件精神,又有2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11个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完成备案。至此,国家批准干细胞临床治疗研究医院增至106家,军队系统的医院批准的共12家,一共118家机构,备案项目增至62个。
全球已上市18款产品
在产品端方面,干细胞治疗作为现阶段的一种重要治疗方式之一,截止目前,全球有共计有18种干细胞产品获批上市,涉及的适应症包括膝骨关节炎、急性心梗、退行性关节炎、移植物抗宿主病、克罗恩病、赫尔勒综合征、血栓闭塞性动脉炎、膜缘干细胞缺乏症、腺苷脱氨酶缺乏症、Buergers 病引起的严重肢体缺血病症等,这些产品以间充质干细胞为主,中国暂无相关产品获批。
现阶段,干细胞按药品、技术管理的“双轨制”监管,企业的干细胞制剂鼓励按药品申报,企业的干细胞制剂鼓励按药品申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NMPA)监管;医疗机构主导的生物医学新技术,即医院制剂可按医疗技术进行管理,由卫健委监管。
根据Insight数据库申报注册板块信息,干细胞疗法自2012年被叫停后,时隔6年,2018年CDE再次打开干细胞药物注册受理通道,截止目前,国内相继有9款干细胞新药的IND申请获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正式受理,除了江西省仙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REGEND001细胞自体回输制剂为自体肺基底层上皮细胞外,其它8款均为间充质干细胞。同时,国内已有4款干细胞新药IND获得临床默示许可,分别是胎盘、脐带、异体/自体脂肪来源的间充质干细胞,适应症分别为糖尿病足溃疡、膝骨关节炎和膝骨关节炎。
其中,西比曼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拥有两项干细胞新药的临床默示许可,包括CBM-ALAM.1异体人源脂肪间充质祖细胞注射液(AlloJoin)和自体人源脂肪间充质祖细胞注射液(ReJoin),均用于治疗膝骨关节炎。
福建省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与项目
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与项目的备案工作,规范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依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5〕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机构和项目(以下简称机构和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
(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
(四)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
(五)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相应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干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
(六)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
(七)具有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第四条 干细胞研究项目备案条件
干细胞研究项目应当在已备案的机构实施。项目备案与机构备案也可以同时进行。干细胞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干细胞临床研究必须具备充分的科学依据,且预防或治疗疾病的效果优于现有的手段;或用于尚无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用于威胁生命和严重影响生存质量的疾病,以及重大医疗卫生需求。
(二)干细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干细胞制剂符合《干细胞制剂质量控制及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
(三)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配备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适用的设施设备和完整的质量管理文件,原辅材料、制备过程和质量控制应符合相关要求。
(四)项目备案前要完成立项工作,机构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立项审查程序和相关工作制度,完成项目的学术和伦理审查。
第三章 备案材料
第五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主要提交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组织管理体系(框架图)和各部门职责;
(四)机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主要责任人、质量受权人资质,以及相关人员接受培训情况;
(五)机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组成及其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
(六)干细胞制备标准操作规程和设施设备、人员条件;
(七)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
(八)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内审、外审制度,内审人员资质;
(九)干细胞质量评价标准和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十)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二)项目伦理审查申请表(见附件3)。
(三)临床研究经费情况。
(四)研究人员的名单和简历(包括临床研究单位和制剂研制单位),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手册。
(五)供者筛选标准和供者知情同意书样稿。
(六)干细胞制备过程中主要原辅料标准。
(七)干细胞制剂的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和制定依据,以及工艺稳定性数据等。
(八)干细胞制备的完整记录和干细胞制剂质量检验报告。
(九)干细胞制剂的标签、储存、运输和使用追溯方案。
(十)不合格和剩余干细胞制剂的处理措施。
(十一)临床前研究报告,包括细胞水平和动物实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
(十二)临床研究方案,应当包括研究题目、研究目的、立题依据、预期效果等14项内容。
(十三)临床研究风险预判和处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报告、控制方案及实施细则等。
(十四)临床研究进度计划。
(十五)资料记录与保存措施。
(十六)受试者知情同意书样稿。
(十七)研究者手册。
(十八)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十九)机构学术委员会学术审查意见和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批件(见附件4)
(二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七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备案结合进行,实行动态管理,季度定期备案。每季度第一月向省里提交材料,第二月由省级审核后向国家提交,第三月由国家干细胞专家委员会审核备案。
(一)材料申报。申请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的机构,应当将完整的机构备案材料和项目备案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2个,报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同时网络(www.cmba.org.cn)填报机构、项目备案信息采集表。
(二)专家审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品监管局组织省级干细胞临床研究专家委员会和伦理专家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上报。省卫生健康委会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版光盘1个,连同省级专家委员会意见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具体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对研究承担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研究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强化责任主体意识,认真履行干细胞制剂和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和研究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研究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认真分析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干细胞临床研究规范有序进行。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辖区内备案的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和项目监督管理,建立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对干细胞制剂单位开展延伸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