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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文 疫苗一致性评价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99

       近年,随着经济和产业发展,预防用疫苗类产品的申报量逐年增多,包括非创新性疫苗的研发也在不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对疫苗也提出更高的监管需求。但目前我国临床研发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给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带来了诸多挑战。

       国家药监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疫苗临床研发水平,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明确和统一临床技术标准,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导非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决定制订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具体内容如下:

       附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用疫苗(以下简称疫苗)临床试验和提高临床研发水平,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有效性,指导非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述非创新性疫苗是指已有同类疫苗在中国境内上市,其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上市同类疫苗具有可比性的疫苗。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进行有效性评价的非创新性疫苗。对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疫苗,如需要通过临床可比性研究进一步评价其变更可行性的,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分级标准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将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临床试验前的考虑

       对于非创新性疫苗,在研发立项时应充分评估已上市同类疫苗临床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常应首先进行候选疫苗(或称试验疫苗)与已上市同类疫苗(或称对照疫苗)在药学和非临床方面的比对研究,其比较数据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用于评价两种疫苗的可比性。

       上市疫苗关键质量标准项目的可接受限度(如抗原含量/效价、病毒滴度、产品及工艺相关杂质等),不仅须根据生产工艺能力、稳定性研究等药学研究数据确定,还需结合非临床研究批次和结果、注册临床试验批次的核定结果及临床试验安全有效性结果分析论证其合理性。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生产规模的预期放大、生产工艺地址变更、生产参数调整及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变异度、产品货架期降解等因素基础上,选取在上述因素方面可代表上市生产的试验疫苗进入注册临床试验。建议采用商业化规模生产的疫苗用于申请上市许可的关键性注册临床试验(含加强免疫)。

       三、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

       对于非创新性疫苗,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该疫苗与对照疫苗在安全有效性方面的可比性。临床可比性研究方案的设计在符合伦理和科学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近期疾病流行病学特征(传播途径、发病率等)、已上市同类疫苗的应用对所预防疾病流行病学特征的影响,疫苗应用的覆盖率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等。

       当不同人群的免疫程序、免疫原性特征、评价标准等存在差异时,应单独设计临床试验,分别评价安全有效性。

       (一)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1. 对照疫苗的选择

       对照疫苗是指已获得批准在境内上市,拟在临床试验中作为参比对照的疫苗。选择对照疫苗须考虑其具有充分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并已在临床广泛应用。一般应选择原研产品作为对照疫苗。选择非原研产品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

       原则上,试验疫苗研发过程的各阶段应使用相同的对照疫苗(包括药学和非临床研究),以保证研究结果分析的严谨性。对照疫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常应具有中国的批签发检验报告等必要的证明性文件,且抗原含量/效价数值确定。还需考虑试验疫苗与对照疫苗在目标接种人群、免疫程序、接种途径/方式等方面的一致性,综合分析两者在种子批(菌毒种、基因型和血清型)、细胞基质、剂型、试验前抗原/效价检测结果等方面的差异对临床数据的影响。

       鼓励采用循证医学的方法对拟选用对照疫苗的临床研究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并作为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的依据。

       对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已上市疫苗,如需开展临床试验,对照疫苗应考虑选择变更前的疫苗,进行变更前后疫苗的比较研究。

       2. 研究疫苗的管理和质量控制

       按法规要求提供的临床试验用样品(即:研究疫苗,包括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应编码清晰、易于辨识,并具备法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出具的复核检验报告或批签发报告,疫苗的名称、批号、规格、制备或生产日期等应与报告一致。建立研究疫苗合规性管理制度,涵盖疫苗的接收、保管、配制、回收、退还/销毁、疫苗冷链管理以及冷链中断的疫苗处置等各环节,详细记录并体现有效和可追溯的质量控制措施。设盲试验应全程维持盲态管理。

       建议对注册临床试验现场所使用的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同步进行抗原含量/效价的复测检验。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的有效期应尽可能保持可比。试验疫苗的抗原含量/效价测定结果可以为制定其质量标准中检定项目的安全性上限和有效性下限提供参考以及积累技术数据。

       3. 免疫原性替代终点

       对于大多数免疫原性与临床保护效力相关性明确的疫苗,可采用免疫原性作为有效性评价替代终点,借助可靠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并确定合理的临床有效性判定标准进行可比性判断。在缺少可靠的免疫原性替代终点时,通常应进行临床保护效力试验,无法提供保护效力试验时应阐明理由,并提供支持注册的其他证据。

       当免疫原性评价指标作为主要的有效性判定终点时,应合理选择有代表性的受试人群,并尽可能与临床应用的目标人群保持一致。有效样本量应根据试验目的和研究设计确定,同时应考虑免疫原性检测方法的差异性和受试人群免疫反应的变异程度。

       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评价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受试人群的基线情况,如人口学特征、流行病学本底(易感和非易感人群)等。为准确评价疫苗诱导的免疫应答水平,在试验设计时应基于试验疫苗的特征,充分考虑疫苗所针对病原在本地区人群中的感染状况,原则上应选择易感者作为研究对象,并作为主要评价人群;评估拟定临床研究现场的易感者比例,以期获得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评价数据。

       免疫原性评价还应在全面分析对照疫苗免疫应答动态规律的基础上,选择能较好反映该类疫苗免疫原性特征的时点采集生物样本,免疫程序和样本采集时间应与对照疫苗一致,全面反映试验疫苗免疫成功率和免疫持久性(或免疫记忆反应)。若有明确的长期保护性替代终点和应答水平,原则上应以此作为主要终点和判定标准。

       以体液免疫为主的疫苗,其免疫原性替代终点通常采用接种后免疫应答率(包括抗体阳转率等)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GMT)/几何平均浓度(GMC)及其增长倍数。鉴于免疫学理论及检测方法的进展迅速,鼓励同时开展细胞免疫学指标的探索,更全面地反映疫苗诱导的免疫应答反应。

       4. 安全性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参照国家局发布的相应指导原则制定统一的安全性评价标准与方法,主动监测和随访疫苗的安全性。原则上安全性监测应持续到最后一次疫苗接种后至少6个月,必要时可在整个研究人群或研究亚组中进行长期随访。

       试验方案中应事先确定疫苗接种后的安全性监测时间、随访点和期限。基于疫苗的特点和类型确定监测时间,接种灭活和重组疫苗主动监测期通常不少于7天,减毒活疫苗不少于14天;主动和被动监测结合收集30天(必要时更长时间随访点)的安全性数据。

       安全性观察内容应至少包含已上市同类疫苗临床试验中的不良反应、临床应用或文献中报告的常见不良反应、预期偶见和非预期不良反应。安全性分析内容一般包括总体不良事件、总体不良反应、局部/全身(接种部位/非接种部位)不良反应、其它不良事件(与疫苗无关的不良事件)、单个症状(体征、疾病、临床指标等)、严重不良事件等;部分疫苗还需关注特定的不良事件、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等。分析指标一般包括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必要时还应按照发生时间、接种剂次、亚组人群(如特定年龄段)进行单独分析。

       可参考国内外同类疫苗安全性相关研究数据、文献或报告,密切监测和报告研究疫苗发生的SUSAR和潜在的安全性风险;如已有重大安全性风险警示或报告,应制定风险控制计划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受试者安全。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汇总和分析临床试验中安全性监测资料。

       (二)批(次)间一致性临床研究

       批(次)间一致性临床研究,即采用商业化规模产品,通过人体接种后的免疫原性指标来评价试验疫苗连续批次的质量稳定及工艺可重复性,保证注册上市的疫苗质量可控。

       通常情况下,应首先使用足够批次的商业化规模生产的试验疫苗,针对批次间生产工艺的一致性和质量稳定性,与临床试验用批次疫苗进行充分的药学比对研究。

       对于生产工艺变异度高、或拟上市生产产品与临床样品存在一定程度质量差异的试验疫苗,还应对试验疫苗进行多批次间一致性的临床比较研究。批间一致性临床研究应包括至少连续三批商业化规模疫苗,以证明商业化规模生产的疫苗与临床试验用批次疫苗或上市对照疫苗的临床可比性,并证明各批次疫苗均能够诱导产生相同的免疫应答。

       临床一致性比较批次研究数据将为质量标准中关键检定项目的限度(如抗原含量/效价、病毒滴度上下限的范围等)的有效性下限和安全性上限提供支持,保证质量标准科学、合理,从而进一步保证上市疫苗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免疫原性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参照前述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三)生物样本检测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临床试验中免疫原性实验室检测结果源数据的准确性、可重复性、可核实性和不同实验室间的可比性,生物样本检测分析的全过程应遵循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临床试验生物样本检测应采用经过方法学验证的分析技术和方法,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可检出试验疫苗与对照疫苗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所有实验室指标(如血清学、细胞学、病原学等)检测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确定的方法和要求在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或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应提供所有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分析技术的选择依据并进行方法学验证,严格执行实验室检测标准操作规程(SOP)和质量控制规程。具体要求可参考国家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和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

 
关键词: 疫苗 , 免疫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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