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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缺药经营者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等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3  浏览次数:95
  医药网12月11日讯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短缺药品经营者要求调整挂网价格的,应向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提供该药品产能、短缺原因等资料,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于时有发生的短缺药情况,有医药行业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出现短缺的药品都是低价药,在原料药、人工成本等发生上涨的情况下,企业无利可图、生产动力不足,就容易出现短缺情况。     对此,意见提出,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     完善药品供采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提出,国家医疗保障局依托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和供应异常变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完善药品供应和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     除监控价格、采购数量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配送率等也受到重点监控。     监测信息的渠道有哪些?今年8月,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国新办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曾给出几个具体方向。“通过药品的信息网,包括部门共享网、终端采购网、药店和协会的药品信息网等,尽可能建立全覆盖的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陈金甫说。     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药企将面临医保部门的函询、约谈等。     意见指出,对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之间或线上线下之间价格差异较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配送不到位等情况的药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相关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而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则可约谈或跨区域联合约谈相关经营者,要求其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价格成本构成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产品流向等资料,并分类妥善处理。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另一方面,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还将面临医保部门的成本调查。     意见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重点关注被函询约谈但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拒绝作出调整的情形。     成本调查结果尤为重要。据意见,这可以作为判定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     此前,已有药企经历过包括成本调查在内的“查账”。今年6~7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随机抽取了77户医药企业,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是检查重点之一。     有药品领域研究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查清药品成本和利润情况,还有助于医保部门了解市场真实情况。未来和企业谈判时更有把握,议价能力也更强。     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应、价格、配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将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同等条件下,信用评价高的优先中标;对信用评价负面的,采取限制参与集中采购、纳入医保基金重点监管范围等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对严重失信的,可视情节采取暂停挂网等惩戒措施。     短缺药品经营者不得有暴利     短缺药的保供稳价问题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重点。     意见提出,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办公室短缺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允许经营者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或与经营者进一步谈判议价采购。     第三方医药服务平台麦斯康莱创始人史立臣对记者表示,让企业自主报价,企业就可以及时在药价中反映出成本,并加上合理利润,企业也会愿意生产低价药。同时,在能保证采购量的情况下,企业也能实现以量换价,有利于维护市场供应。     实际上,一些地方也积极通过调价措施,缓解药品短缺,稳定市场供应。     例如,对于今年白血病药阿糖胞苷出现紧缺的情况,8月,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调整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挂网价格的公示》,将国药一心制药生产的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挂网价格调整为15元(0.1g/支)、32元(0.3g/支),而去年底该药在陕西的挂网价格为14.5元(规格:0.3g/支)。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意见还强调,短缺药品经营者要求调整挂网价格的,应向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提供该药品产能、短缺原因、成本资料、完税出厂价格凭证等资料,不得有暴利、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药品招标采购机构接受新报价挂网时,可同步公开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必要信息。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短缺药品的,应及时向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报备实际的采购来源、价格和数量。
 
关键词: 短缺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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