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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新规开店条件变了 连锁店至少需有10家门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1  浏览次数:106
  医药网12月5日讯 按照原来的标准,拥有5家药品零售门店就可以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而新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并且对所属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统一管理。     除此外,与2009年标准相比,一类、二类、三类店的经营场所面积要求有所增加,各有不同。此前规定,主城区开设经营处方药品的药店,零售连锁门店用于药品经营的面积不得小于60㎡,单体不得小于10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得小于40㎡。     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及《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并于12月1日起施行。     而这,也是继商务部和广东省发布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政策之后的又一医药大省,零售市场资源也将面临重新划分与争夺。     连锁店至少需有10家门店     按照原来的标准,拥有5家药品零售门店就可以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而新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     同时,连锁企业对所属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实行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管理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七统一”管理。     在药品企业软硬件设施方面,新办法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贮藏条件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温、阴凉或冷藏储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同时药品企业应按对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陈列,并独立集中设置非药品陈列区等。     三类药店经营面积要求不同     除了对连锁下辖门店数量提出要求外,此次新规也对连锁门店经营面积提出了要求。     连锁企业总部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仓库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最低处层高不低于5米(二层以上最低处不低于4米)。     一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指同一平面的连续使用面积,下同):县级(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在特定区域(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     二类店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80㎡,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     三类店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100㎡,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8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60㎡。     根据齐鲁晚报消息,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药品审批业务人员表示,与2009年标准相比,经营场所面积要求有所增加。此前规定,主城区开设经营处方药品的药店,零售连锁门店用于药品经营的面积不得小于60㎡,单体不得小于100㎡;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得小于40㎡。     “应该说三类药店面积要求各有不同,逐级增大,要求相应逐一提高,因为按照之前申请规定,不少药店经营的还有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项目,使用面积还须大于药品经营面积最低标准。”     对于已领证开业,面积未达新标准要求的药店,是否会受影响?该审批人员表示已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企业实际经营场所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原来的面积标准。     一批药店经营范围被限     除了对连锁门店数量及药店经营面积提出要求外,山东省作为医药大省此次出台的分级分类政策影响意义较大,未来一批药店将禁售处方药及中药饮片,同时在医保资质方面又与商务部及广东省有所不同。  
 
关键词: 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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