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局组织对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局同意恢复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知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请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并加强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