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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大批进口医械加征关税,涉内窥镜、诊断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13  浏览次数:91
  医药网8月26日讯 8月23日晚,财政部网站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涉及医药和医械的商品如下:       附公告全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19〕4号     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极大损害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各国利益,也严重威胁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270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646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1第三部分所列6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737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对附件2第一部分所列749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二部分所列163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附件2第三部分所列634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对附件2第四部分所列1815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四、相关进口税收的计征:     加征关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加征关税税率     关税=按现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关税税额+加征关税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计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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