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健委、药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部分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的用药需求,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其中,《意见》指出要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同时要避免重复开药。
近些年,国家也陆续出台了有关“两病”门诊用药设立长期处方制度的文件,例如在《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
据了解,目前浙江、上海、北京等地实行了长期处方制度。长期处方量一般超过一周,不超过三个月,而这个周期是一个医保支持的结算周期。长期处方实行以后,可以减少很多患者的配药往返。
10月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表示,“国家医保局这次牵头作出这样一个制度性的安排,是国家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的管理改革方面走出的一大步。过去,我们每次开药都要进行诊断,根据诊断开具处方。如果医保支付支持长期处方制度,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每次开具3个月的处方,患者就不需要重复进行诊断。这是一项非常重大的改革,是便民的一个措施,探索把处方周期放到三个月,同时进行连续的处方配送,对于基层全科医生的长期管理、减少病人的跑腿次数,提高我们的长期诊断治疗绩效会有很大的促进和帮助作用。”
另外,此次《意见》中还提到以二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药品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为了保障基金平衡,实现成本的总体可控,也确实能够减轻老百姓的就医负担,《意见》明确提出的几项配套措施。其中第一条就是完善支付标准。
国家将合理确定支付政策,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与此同时,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在这些工作中同时推进一系列完善药品价格方面的改革,如推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实行国家组织招标采购。
据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两病”用药的支付标准制定具体是从以下方面来考虑的:
一是国家在医保药品目录准入时,对通过谈判准入的药品,确定的支付标准作为这次“两病”用药医保的支付标准。
“到目前为止,国家已经进行了几批药品谈判,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谈了3种药,2017年人社部谈了36种药,去年是抗癌药谈判,今年还准备进行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目前为止已经列入谈判的有128个,最终准入目录还未公布。”陈金甫表示,这个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就是今后作为医保全国统一执行的支付标准,只要是国家医保目录谈判确定的支付标准,就是“两病”用药的支付标准。
二是25个药品通过国家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所确定的中选价,作为确定支付标准的依据。
陈金甫介绍,但这不是一步到位来确定支付标准,因为单纯的按中选价格支付,可能原研药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的负担比较重,所以目前设立了三年过渡期。不过,原则上仍按照中选价为依据来确定支付标准。
三是除了这两类已经有医保支付标准确定依据的,还有一些没有确定依据的。卫健委国家药管平台里的信息显示,同一通用名下的不同厂家在全国各地价格差距很大。陈金甫谈到,我们考虑以各省为单位,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取一个使用量大、全国各地都普遍采取的规格为基本标准,以此保持价格的合理性。
四是目录中的独家品种,既没有经过谈判准入,也没有经过招采的独家品种,这些品种可能会再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