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医药领域将成重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08  浏览次数:81
  医药网9月26日讯 据媒体报道,从现在开始,直至今年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查办一批具有典型意义、严重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这里所讲的“重点领域”无疑包括了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医药行业。那么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开展执法行动会对医院、医生造成哪些影响,应该是业界比较关心的问题。     医药行业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有三类,一是垄断。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垄断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①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②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③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也称为专卖。     在医药行业,垄断一直被认为是药价居高不下的重要推手之一,不仅严重阻碍医药行业的平稳有序发展,更影响着老百姓对医药服务的满意度乃至生活的幸福感。比如,原料药的垄断导致药品价格离奇大幅度上涨,很多普通因为市场断供;医疗器械垄断,出现价格虚高,腐败横生;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导致药品价格虚高、供应短缺等。     二是商业贿赂。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几乎遍及医药采购、流通、使用的方方面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里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但支付方、接收方均应当如实入账,否则均视为贿赂行为。这一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六)行贿罪、受贿罪规定一致。     三是虚假宣传。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虚假宣传的重点在保健品市场、社会办医和医药广告方面。其中造成的危害十分巨大。     医药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以及可能会对医院、医生造成的影响     针对以上三个方面,医药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也应该在三方面。     一是反垄断,重点在于打击原料药垄断、医疗器械垄断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不合法规定,通过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与改善,促进医药、器械交易回归公平有序,价格合理。     二是进一步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给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争取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是打击虚假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给医药市场一个清爽、干净的环境,也助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加速实现医院回归公益、医生回归看病、药品回归治病。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