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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8月1日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11  浏览次数:183
    卫生部5月8日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在当日召开的卫生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医政司司长王羽介绍,《办法》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3个级别。其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包括四种: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医师和药师要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级别抗菌药物处方权。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于24小时内补办相应手续。

  王羽介绍,经过1年多专项整治,我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和临床应用水平初步得到提升。据卫生部不久前对全国430多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进行的专项督导检查结果显示,受查医院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从2006年的27.8%下降至2011年的15%;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从2006年的80.5%降至2011年的58%,清洁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比例从2006年的99%下降到2011年的58%,住院患者抗菌药物联合使用率从2006年的51.5%下降到2011年的不足30%。(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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