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青海加入国家采购联盟 开始带量采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3  浏览次数:79
  医药网8月20日讯 青海加入国家采购联盟,开始带量采购。     ▍集采模式:报价从低到高遴选,独家中选     8月19日,青海省政府官网公布《青海省2019年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宣布加入国家采购联盟,开展带量采购,周期为一年。     行业最为关注的集中采购形式,青海采取如下模式:     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符合资格的投标企业,按产品报价从低到高进行遴选,每个品种的药品中选一家,备选一家。     ▍公立医院60%—70%市场,量价挂钩     《方案》表示,根据青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上年度药品总使用量的60%—70%估算计划采购数量,组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采购价格。     药品范围为:通过和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购数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以及基础输液。     《方案》要求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省医保局要配套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查不按时结算问题,督促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药款。     ▍医院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签违约合同     青海表示,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中标的药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未开户等为由,影响中标药品的采购和合理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强调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中标价格与生产企业签定购销合同,合同需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标品种用量和违约责任。     ▍参与带量采购省份越来越多     根据此前的信息,安徽、河南、江苏、广西正在开展相关药品采购数据的摸底工作,相信很快就会开展。青海省曾在6月份进行了带量采购前的摸底统计工作,时隔两个月就开展了。     带量采购扩面又增加一个省份,后续跟进的会更多。
 
关键词: 带量采购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