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12日讯 8月9日,黑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做好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将在黑龙江每个市分别选取4个医疗机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2个,县、乡级公立医疗机构各1个)、3个定点零售药店(市、县、乡各1个)、2个药品配送企业作为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点。
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舆情五个方面开展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监测。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息采集、报送、分析、调查、处理机制。
《通知》明确,对网下采购、不按照与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及时、足额供货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暂停交易、取消该企业参与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这是继辽宁省发布地方细则以后,又一省市出台文件。
异常供应提前30天报备
《通知》指出,参与黑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药品不能正常供应的情况,至少要提前30天填写《生产企业药品供应异常信息报备表》报送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注重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的采集、比对和分析,遇有“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规格、同包装数量”的药品出现集中采购价格与零售市场价格差距过大时,要开展药品市场价格的变动监测,并做好相关预判分析的信息上报,为做好药品供应保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同时,各配送企业监测点要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药品供应方面发挥行业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按照与医疗机构议定价格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供货,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违规取消集采资格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各级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价格和配送异常信息,黑龙江省医保局将适时针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开展集中调查,查找原因,科学研判。
所有参与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生产、配送企业均有义务接受药品价格和配送情况调查,并如实在规定时间内反馈。黑龙江省医保局将于调查结束后发布《黑龙江省药品价格和配送信息报告》,对于药品价格和配送异常信息及时预警,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购销双方违约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另外,《通知》也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日常监测、监管,严格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临床供应。要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渠道采购等行为要及时纠正;要加强对药品采购、配送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制度、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