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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明确眼用制剂实施新版GMP期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07  浏览次数:18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通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

    通知指出,根据《中国药典(2010版)》有关规定,考虑到眼用制剂的特殊性,特规定: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用液体制剂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他眼用制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其他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所有制剂和原料药均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按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修订药品GMP要求。(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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