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7月30日讯 患者住院可以先看病再付费,如今经销商在采购合同正式执行后,医保局先预付部分钱,用于支付货款。
医保预先支付部分货款
近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挂出一则耗材采购公告,公示期至8月9日结束,公告内容颇具亮点。
(截图来源: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据了解,临沂和菏泽两个地级市组成量联盟,进行联合采购。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购执行要求上,带量采购的耗材在合同正式执行1个月内,根据采购金额由医保基金预付30%给采购医院,且预付的专款,医院必须用于支付货款。
在预付金采购额度完成后,从剩余的耗材配送到医院之日起,由采购医院在3个月内结算。
江苏同样执行此规定
7月末,江苏省医保局印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组团联盟集中采购方案》,指出要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方式,由省内部分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组成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联盟,代表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组团联盟集中采购。
同样,在针对联盟的货款支付问题指出,要探索建立采购联盟确定中选品种的全省协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中选品种采购总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对于采购联盟确定的价格,各成员单位不得再组织议价。立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约定与生产企业结算货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回款慢、催款难成常态
医院回款问题一直是经销商和厂商急症,据赛柏蓝器械统计,上海医药、国药股份、瑞康医药2018年底的应收账款分别有439.7亿元、98.4亿元和171.6亿元,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高达34.7%、45.7%和49.3%。
试想,如果公立医院的回款期达超过一年,那器械公司商品年周转仅一次。 以某商业公司年销售公立医院5亿元的商品为例,商业公司需要5亿元的资本金,如果年周转5次,仅需1个亿元的资本金。
由此可见,商业公司要承担高达极高的财务成本。这将让商业公司背负上沉重的财务负担,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发展。
国家医保局出台支付规定
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对中选品种的医保支付价进行了相关规定。
(截图来源:国家医保局)
同时,对医保机构的预付款进行了规定。《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对此,国泰君安指出。意见明确30%提前预付政策,可以较好的缓解工业及商业企业的资金压力,更好地保证生产供应的稳定性。
针对预付与回款问题,各位读者怎么看?同时,你认为怎样的支付与回款方式效率最高,欢迎下方留言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