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2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医疗联合体建设中切实加强中医药工作的通知》提出推进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同时明确提出“三个不得”,即在医联体建设过程中,不得变相地取消、合并中医医院,不得改变其功能定位,不得以各种理由在事实上削弱中医医院建设。
看起来这三个“不得”,要中医加强医联体,中医要不断完善,中医院规模不得缩减,数量不得减少,不得改变其功能定位,要加强中医医院建设,很多人会把它理解为这是对中药产业的大利好。
其实恰恰相反,这个决策代表管理层可能要把西医开中药的整个源头彻底堵死,以后只能让中医医院或者中医的科室相对应的人去开中药,这样处方中药的人数就会比原来少85%以上,再加上中医院的医生可能更多是需要自己调一些饮片、方剂、汤药,而不是多开中成药和中药注射剂,否则如果不管春夏秋冬,男女老少每个人都给开一样的药,且不管疗效,他也无法自圆其说是辨证施治之类的。
所以整体来讲对中药、中成药和中药注射剂等都是重大利空,而饮片影响偏正面,但是由于饮片会在大量的西医院不能处方而被迫退出,实际上是利好利空参半,但对整个中药实际上是下滑的,我们解读出来是大利空,而不是大利好。
《通知》提到要加强中医药、中医院的地位,不得削弱,要加强中医医联体等,实际上一定会对西医开中药进行从严监管,但是患者的流量还是西医院比中医院大的多,而且整体来说西医的治疗可能更加有效,也更可评估一些。
因此严管代表着可能还会明确收权一些村医和乡镇卫生院对中药的使用,促进规范诊疗,所以我们解读出来对中医是一个利好,但对中药产业是一个大利空,不知道为什么很多媒体根据标题就会解读为大利好。只看到维护中医院就认为会维护中医药,加强中医院就认为是加强中医药销售,其实这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情,因为大部分的中药都是西医开出来的!
本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卫健委加强中医药工作,推进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多种形式的医联体,意味着以后西医将无法开具中药处方,这与7月1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一个连环政策。
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原文:
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在各地报送的省级推荐目录基础上,形成了《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工作中使用,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制定省级和各医疗机构目录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目录》基础上,形成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并公布。公布后及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备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省级目录基础上,形成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省级和各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按照要求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重点监控目录内药品的临床应用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已有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对纳入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三、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
对未纳入目录的化药、生物制品,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四、加强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重点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对尚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