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药监局再取消16项证明事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26  浏览次数:74

       7月24日,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16项证明事项,其中有3项化妆品证明事项改为网络核查,9项药品证明事项改为内部核查,4项医疗器械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根据公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地址、名称变更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改为网络核查;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变更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改为网络核查。

       对中药品种保护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上述三项证明事项均改为内部核查。此外,药品临时进口申请、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程序前申报补充申请的、港澳台医药产品临时进口申请、港澳台医药产品再注册申请尚未完成审批程序前申报补充申请的,均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再注册受理通知单,改为内部核查。进口药品、港澳台医药产品再注册申请前已申报补充申请,尚未完成审评审批工作的也均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申请受理通知单,改为内部核查。

       4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分别为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首次)、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延续)、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国产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请。

       这是国家药监局继4月28日首次公布取消36项证明事项之后,今年第二次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旨在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关键词: 中药 , 药品监管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