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体归纳总结了2019上半年讨论度、热度比较高的几大医药政策,其中,“4+7”药品集采、新版医保目录、仿制药目录、医保支付价、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取消“药占比”、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罕见病用药、支付改革、短缺药、真实世界研究、新药审评审批、《疫苗管理法》等都被广泛讨论。
在上述政策中,“4+7”药品集采、新版医保目录、仿制药目录、医保支付价、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等热度较高。
“4+7”药品集采
2019年1月17日,国家发布药品集采试点方案,指出,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具体措施: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招采合一,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1月25日,国家组织药品加重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工作部署会在京召开。会议主题是深入贯彻中央深改委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法案的通知》要求,全面部署推进试点实施有关工作。
同日,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中选。
2月26日,上海“4+7”落地细则公布,于3月下旬起执行。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4+7”城市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该月度对账单作为账务核对使用,不作为记账凭证。医疗机构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3月5日,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其中不仅明确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方向,且试点地区公立医院的集采动作也将接受地区医保局的考核。
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认真总结国家药品集采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
新版医保目录
3月13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对《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对于谈判部分,根据工作程序安排,今年6月,公布拟谈判药品名单;6-7月进入谈判阶段,组织企业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限提供谈判材料;8月发布谈判准入目录。
4月17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将在确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目录范围,努力实现药品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更加规范,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提升医保药品保障水平的目标,有效缓解参保人员用药难用药贵的问题。
仿制药目录
6月20日,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建议清单公示。清单内共34种药物,包括艾滋病治疗药物利匹韦林、阿巴卡韦和白血病治疗药物硫唑嘌呤。此外根据临床用药需求,2020年起,每年年底前发布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
医保支付价
2月19日,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总结本市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三医联动”,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有关工作。
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7月1日,卫健委发布《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通知,要求对纳入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将纳入目录的药品临床使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及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