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医疗机构执业自查制度拟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5  浏览次数:92

       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压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拟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降低违法违规风险。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要求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自查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精神卫生;中医药服务;医疗文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容。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依法执业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对辖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监测评价指导;要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开展医疗机构校验时,要将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