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5年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后,尤其是当全国上下同步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后,没有多少人能够想到,一系列价格监管的重拳会纷至踏来,可事实证明,近四年以来,一张价格天网(药品招标+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已经从四面八方掩杀而来,令人多少有些始料不及。
近日,一则由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在业内流传,该函对新形势下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控、医保支付标准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这张药价的天网威力究竟有多巨大,笔者简要分析如下:
药价还得继续降!
根据《函》的相关要求,“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促使药价在竞争中回归合理水平”。这其中,非常明确的提出了要对现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要进行“改革完善”,而非“大破大立”,这也基本上印证了笔者去年至今的预测:7号文、70号文已经对现阶段的药品分类采购做出了比较清晰的定位,因此新招标政策不会对其进行推翻,新形势下的招标采购只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补充。但是,随着4+7的开展,更让决策层清晰地看到,当前的大部分产品药价,尤其是采购金额高、用量大的产品仍然存在药价虚高的现状,因此,一定要开展“竞争”,在竞争中把药价“回归合理水平”,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根本基础就是“以价换量”,因此,药企还要做好心理准备,因为,招标还得继续开展,药价还得接着降!
医保支付标准还得“探索”
《函》要求,要加快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早在2016年上半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征求对《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就指出: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支付标准。对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 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而目前,各省的主流做法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按原研药相同标准支付。之所以此次《函》要求是“探索实施”而非“制定实施”,更多的还是考虑一致性评价以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医保支付标准的实施是早晚的事了,等到药招组织方把全国300个左右的大品规价格“拿下”之时,医保支付标准的落地也就呼之欲出了。
差比价规则将“满血复活”
当年国家进行药价改革时,一众专家曾抨击作为政府定价的衍生文件——“差比价”早就应该废除,但实际上,兜兜转转了一圈,只有差比价规则才能将想“放飞自我”的药价牢牢地“摁在地上”,在各地的药品招标中,正是有了差比价规则,才能顺利地在分组竞争、议价限价的过程中实现了降价。因此,此次《函》也特别指出:“促进药品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具体规则由XXXXXXX另行制定”。满血复活,差比价规则即将归来。
低价药品目录清单或做调整
根据《函》的要求,医疗保障部门不再按药品价格或费用高低制定公布低价药品目录清单,需要针对药品供应使用特点配套价格和采购支持政策的,主要以产业政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清单为标杆。潜台词的意思,笔者预测是各地医保局将不再沿袭低价药目录的官方说法,如果从分类采购的角度,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制定。这样一来,势必会冲击现有的招标采购低价药部分,最大的可能,仍然会继续分化:部分地方会继续坚持低价药采购政策,在三块五块范围内放开,允许挂网议价采购。部分地方很有可能会对符合低价药政策的药品实施“进退有度”(近两年已经有部分省份这样开展),允许药企自主选择。还有一种可能是,有的地方不再实行低价药政策,转而以各省实际采购价为依据标准,由医院或医联体进行议价采购。
药价成本调查或成常态
《函》指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整,成本调查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重要依据。同时,《函》还指出,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价格差异过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巨大以及连续多次进行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有关方面将通过相关手段加强管理。如果说,6月4日,财政部发布“财监〔2019 〕18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 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选取了77 户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剖析药品成本利润构成,综合治理药价虚高问题。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监管是“穿透式”的话,那么,此次《函》的相关要求,就是从药品成本、配送流通、诚信自律等多个环节进行的一次全方位立体式“360度扫描”,更多的是一种对当年发改委(物价局)价格管理职能的恢复,是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对价格进行的一次震慑式规范管理。
药价全国联网“裸奔天下”
此外,此次《函》还特别指出,“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善药品供应和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继续按原有要求,每月向国家医保局指定信息平台上传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数据”。一旦国采平台有了各省的新低价格,各省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估计就不会再是“绕行”或“不采”,相对于之前中标(挂网)价的青睐,取而代之的将是对“实际交易价格”的严格采集。这一点,药企心理要有预期和准备。
总体来说,一张约束药品价格及行为的天网,已经悄然形成,对些这些有形及无形的政策规定,药企要做的不是抱怨与消极应对,因为“问题永远在家里,方案永远在路上”,只有冷静思考、提前做好预判,才能在诡异莫测的市场风云中从容舞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