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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12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2  浏览次数:86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疫苗管理法,该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京举行的疫苗管理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表示,和一般药品相比,疫苗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一是疫苗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疫苗管理法明确规定疫苗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二是疫苗是用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非常有效的公共卫生手段;三是疫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复杂性,这意味着疫苗生产必然会有更多要求。


焦红表示,我国有45家疫苗生产企业,可以生产60种以上的疫苗,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我国曾在2011年和2014年两次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疫苗管理体系的评估,这是世界卫生组织对我国疫苗产业和监管能力的充分肯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表示,疫苗管理法在加强疫苗监管方面有很多新的举措。一是要求全面落实各方的责任,二是重点强化了各个环节的监管措施,三是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要加强信息公开,四是进一步加强疫苗的监管。现在全国只有800名国家级的药品检查员,疫苗管理法明确提出,要在中央和省两级,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检查员队伍,强化检查员队伍的建设和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的提问,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巡视员崔钢表示,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希望尽快拿出目录为异常反应鉴定和调查诊断服务,让老百姓更放心。(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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