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6月5日讯 财政部发文,联手国家医保局要对77家医药企业展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包括企业是否回扣返点、费用转嫁、高开发票等。
6月4日,财政部官网挂出通知,要组织部分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于2019年6月至7月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通知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2019年5月14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共同随机抽取了77户医药企业检查名单。
同时,财政部的一份(加急)红头文件显示出了此次企业账务检查的具体范围和检查内容,以及检查后的处理结果。
一、检查内容
1. 销售费用真实性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
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
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
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
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2. 成本真实性
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
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3. 收入的真实性
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
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4. 其他
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
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二、检查后的处理
对金额重大、性质严重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审理论证,审理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监管局和财政厅(局)依照分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处罚决定。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红头文件里提到,“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为综合治理药价虚高、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
文件要求,为核实医药企业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各监管局、财政斤(局)应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各检查组在延伸检查前,检查名单应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备案。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