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5月29日讯 近日,一份由14家医药行业协会署名联合向国家医保局提交的报告(简称《报告》)在微信群里流传,大体意思是14家协会建议审慎推进新一轮药品集采试点工作。这14家行业协会,包括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安徽、江西、福建、天津、陕西、贵州、四川、重庆、河南等13个省市的医药行业协会(江苏包括医药行业协会和医药商业协会)。在国家4+7推出近半年,新一轮4+7即将浮出水面之际,这份报告提交的时机之巧,令人浮想联翩。
14家协会联名发声,提出审慎推进新一轮药品集采试点工作,从笔者角度来看,完全理解并尊重协会的出发点,然而角度不同,看待问题的出发点也就不同,到目前为止,国家推进药品集采试点工作已经上升为“行政意志”,政策的推动已经不是做与不做的事情,而是什么时候做的问题。
当前最大的政策是什么?脱贫攻坚战无疑是重中之重。根据目标,“确保到2020年所有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而这其中,最为有利的措施与抓手就是正在开展的“两不愁三保障”(两不愁即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而作为三保障的重要一环,基本医疗的作用无疑逐步凸显。而在基本医疗中,药品的采购与供应保障更是关键的因素。这一点《报告》中也很清楚,这也就是为什么《报告》标题要用“审慎推进”而非“暂缓推进”的字眼。
从政策角度来看,新一轮药品集采试点工作是一定要开展与推进的。事实上,第一轮4+7是不是就皆大欢喜、圆满成功?!笔者认为,在这一轮4+7中,政策制定者考虑的点和面可谓面面俱到,整个链条也基本上做到了严丝合缝,但很遗憾,仍然出现了一些遗憾与令人不解的地方。笔者十分赞同《报告》中所提及的:“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审慎推进”、“各省市不宜盲目比照4+7集采模式”。目前,除了福建、江苏无锡等地外,还有许多省市准备联动4+7价格。笔者对此有这样的疑惑,4+7的以量换价与非4+7地区的以价换量是一码事么?举个例子:一瓶矿泉水在商场卖2元,一包(12瓶)同样的矿泉水只需要18元的量贩价格(平均每瓶1.5元),“量”不一样,决定了“价”不一样,从市场角度来看,“量价挂钩”的实质是“量大价低、量小价高”,因此,一味的比照4+7集采模式,甚至只采用4+7价格并不可取。
各地药品采购政策的设计与执行一定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要从实际出发,从当地的市场用药结构、习惯出发,要探索出适合本地的药品集采模式,而不是价格联动,有新模式就不顾自身实际照搬,如果按此思路,用足球战术阵型来看,就会呈现畸形怪状:“巴西的前锋+西班牙的中场+英格兰的后防”,这样做既不合理也不科学。
在赞同《报告》的同时,笔者也对《报告》的建议有一些自身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凡事一定要防患于未然。只有确保医保基金不穿底,确保现有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真正实现,才谈得上医保待遇的持续改善,才谈得上为产业研发创新创造良好环境,而不是“在医保资金总体不穿底的前提下”!“家中有粮,心中不慌”,现有的集采模式也基本上兼顾到了高质量产品需求的权利,所谓的原研药也并没有一棍子驱除出市场,医药市场也基本上考虑到了不同层次的用药需求。因此,为医药创新产品进入临床应用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降低虚高价格本身并不矛盾。
关于最低价中标、独家中标、唯低价是取的话题。现行的药品采购机制本身就只是一个“准入”型,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采购”型机制。从准入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是非市场手段强力干预,另一方面则是将中选的抉择权留给了药企。药品采购政策固然有自身的问题,但千万不要责怪最低价中标,价格的尺子把刻度划定在那里,采购市场各方自主博弈就是了。投标的企业最好问问自己,这么大的降幅是怎么出来的?最实在的表述其实就是药企自己“降”出来的。如果真的是空间不够,还能降这么多的价格吗?不早就低价中标死了?雪崩到来之际,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享受了这么多年的价格红利,该还的,早晚是要还的。
至于“同一通用名执行同一支付标准、不简单采用最低价为标准”,从长远来看是可行的。在目前来看,这一种论调是行不通的。同一通用名,品牌不一样,质量有区别,中选与非中选的价格不一样,怎么能执行同一支付标准?例如:同样均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一通用名同一品规,中选的2元钱(假设医保支付1.6元),非中选的是10元钱(假设医保支付8元),难道要一起享受8元的医保支付标准或者折衷一下享受一个中位数的价格?这样一来,岂不又是变相的以药养医?既然接受了规则,就应该服从规则。
政策、市场、药企之间的博弈是永远存在的,作为医药市场的参与者,行业协会的建议代表了一方面的声音,这也提醒政策制定者,要不畏浮云遮望眼,在广泛听取各方建议的同时,要多到市场一线去了解一下真实的声音。该干预的就干预,但该交给市场的就交给市场。谁都知道要做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合适”很难,但再难,也不能忘了量与价的平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