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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兽用生物制品将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7  浏览次数:97

       5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自2019年5月25日起,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毒种、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检测结果报送和后续处置工作。

       根据公告,生产企业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至少应包括以下范围:(一)猪用及采用猪源原辅材料制备的生物制品成品及半成品;(二)猪源毒种;(三)猪源细胞及相关制品生产用细胞;(四)其他猪源原辅材料(如组织、血清、胰酶等)。

       对猪源生物材料和毒种的检测结果应记录在相应产品的批记录中,由生产企业归档留存;对猪用生物制品的检测结果,除需记入批记录外,还应随批签发报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公告显示,一旦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销毁该批成品、半成品、毒种、原辅材料,进行彻底消毒,并在24小时内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追溯调查,并及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同时抄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对检出的阳性样品及相关产品、原辅材料、细胞、毒种等风险物品,生产企业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彻底消毒并对换批的毒种、原辅材料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合格后,生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对在追溯调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处置。

       生产销售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兽用疫苗的,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进行从重处罚,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因生产销售污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兽用疫苗造成疫病传播的,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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