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5月16日讯 5月15日,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在医药机构范围、扩展采购平台功能、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公开和强化综合监管等五大方面提出意见。
该意见明确医药机构范围。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民营医疗机构、连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协议医药机构),可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
采购平台开户自2019年6月1日起,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药机构可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所需材料清单,申请开户,采购平台开户原则上每月集中办理一次。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网上采购工作。在信息互联共享方面,已开户的协议医药机构的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系统、采购平台分别进行功能对接,实现网上采购的药品价格信息数据共享。采购平台为协议医药机构和医保部门提供必要的药品采购信息服务。
此外,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申请参加网上采购的协议医药机构通过网上采购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品规总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使用(销售)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品规总量的60%。药品采购价格由协议医药机构与生产经营企业自主议定成交。属于医保基金结算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的,医保按照不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给予支付,具体医保费用结算办法由各市制定。鼓励协议医药机构按照不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向参保人销售。
关于民营医药机构试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意见
资料来源: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