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落实处方外流,12种常见慢病可凭处方在指定定点药店购药。
支持12种常见慢病用药
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以下统称“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要求,2019年,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12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凭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参保所在统筹区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
规定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 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尔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
另外,征求意见指出,各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
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指定药店
征求意见强调,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合理设置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基层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不低于60%,基层设置起付线的,原则上不高于300元,实行按年累计计算。
同时,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水平,由各设区市结合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政策按参保地执行。指定药店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可参照二级医疗机构执行。
医药连锁可承担配送服务
征求意见提出,按照“保覆盖、保供应、保配送”要求,确定若干家全省性医药连锁药店集团作为第三方配送服务方。
1、保覆盖,要求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
2、保供应,要求每家集团能确保提供医保慢性病药品范围内的所有药品;
3、保配送,要求每家集团在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门店能提供药品配送上 门 服 务。
附: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 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4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电子邮箱:124918095@qq.com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传真:0571-810510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改革发展处(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13号,邮编31000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