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执行吉林省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限价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新一轮吉林省抗癌药集采的相关工作:
一、执行时间
本次吉林省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限价结果将于2019年4月22日正式执行。请各医疗机构及时清理库存,调整相关药品价格。
二、议价谈判
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选择本单位的采购药品,可以与相应的企业开展议价谈判工作。医疗机构与企业谈判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同时不得高于本单位的现行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应将确定的采购价格录入省药械采购平台,并通过平台采购相关药品。
三、坚持网上采购
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平台采购相关药品,禁止网下采购。各级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相关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相关规定。
四、采购配送
各医疗机构应合理编制采购计划,集中批量采购,同一质量的药品优先采购价格较低的品种。配送企业要积极响应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及时足量完成供应、配送工作。
五、完善厂检报告
本次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中的药品有合格的省检或市检报告,但暂无有效期内的厂检报告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上传在有效期内最新批次的厂检报告。否则,我中心将暂停相关药品的交易资格。
可见,除按相关规定降价外,药品质量检测也非常重要,如果没有,企业的相关药品同样面临被暂停交易资格。
根据《吉林省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所涉及的所有抗癌药品;属于国家谈判的抗癌药品,即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和2017年、2018年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品种(按照国家谈判结果执行);《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中的进口抗癌药品(按照省际联盟议价结果执行),均在吉林省抗癌药品集中采购的范围之内。
且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附:吉林省抗癌药品专项集中采购限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