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药店注意,新一轮飞检来了。
3月11日,辽宁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该省药品监管实际,分别从五个方面制定了工作方案。
在药品流通方面,该通知指出,要求药品监管处(流通)加强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保证药品质量,并从四个角度强调了工作重心。
以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为重点,组织开展全省药品批发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着重检查中标企业信息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打击“挂靠走票”等行为;
指导开展药店诊所专项整治,打击药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10项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国家药品抽检计划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2号)要求,制定全省药品国家抽检工作方案,加大对中标品种的抽检力度,及时对不合格药品采取处置措施,并结合中药饮片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有针对性加大中药饮片抽验力度;
督促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要求,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做好中标品种全过程可追溯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强调要针对药店诊所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则是打击药店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等10项等违法行为,结合“原食药总局发布的药店诊所集中整治10大重点”来看,与之类似,各药店仍需警惕。
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
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
4.存在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行为。
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
6.超范围经营药品。
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
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
另外,打击重点还包括加大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查处力度。
去年5月份,辽宁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零售企业于7月31日前对聘用执业药师开展自查,主动清理“挂证”执业药师并向所在地市局报告,“挂证”执业药师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自8月1日起,对于查实仍在“挂证”的药师和药店从严处理,“挂证”药师收缴其注册证,聘用“挂证”药店一律予以撤销GSP证书。
据悉,辽宁省有近1.7万药店和3.4万诊所,按照通知要求,这些药店诊所将面临新一轮整治。